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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17 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 ,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 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先看這間房子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只要是婚後購買,因為頭期款是雙方出資,後續 房貸也為雙方繳款,就是共同持有,但就算是婚前購買,如果未來離婚還是可以主張35% ,但你的金流要做出來,最好是用銀行轉帳,但這都很麻煩,變成要打民事訴訟,民事訴 訟打下去沒有兩年是不會有結果的 關於繼承的部分當然會有差,如果外面多出一個小孩就會差更多 我覺得你老公很糟糕,妳都已經有出錢憑甚麼不共同登記持有,我真的建議妳不要吞,因 為未來的路很長,不要因為婚姻關係就漠視你的權益,因為是他漠視你的權益,不是妳要 跟他吵 ※ 引述《SAPANA (夢)》之銘言: : 我和老公婚後合購一間房子, : 當初頭期款他出6成5、我出3成5, : 之後房貸他出6成、我出4成。 : 房子登記老公的名字, : 那時候他說,婚後是財產共有 : 那時候房仲說先登記夫,再登記妻,可以有2次首購優惠, : 我自己也沒很了解相關規定(唉), : 就登記了。 : 如今,考慮到法律上的一些問題(後面補充), : 深覺應該要改共有所有比較有保障。 : 和他討論房屋是否可以改成共同所有, : 改成他持有6成5、我持有3成5, : 沒想到對方居然扳起臉孔說沒得談! : 問他能不能告訴我為何不可以? : 他還是堅稱沒得談! : 因為對方拒絕說明他的立場, : 我也不知道我是否考慮不周道, : 因此想問版友能否提點我沒考慮到的部份: : 1、我這樣主張,他實際權益有損失嗎?(可是我至少有出3成5啊) : 還是有對他不公平嗎? : 2、如果談到最後他就是不願妥協,怎麼處理比較好? : (不希望搞到要離婚、找律師 …我們已經有小孩了) : 給我一點建議好嗎, : 先謝謝願意看完我煩惱的版友! : --補充-- : 我認為現在這樣登記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 : 1.他可以不經我同意處份房子 : 2.其他民法繼承的問題 : 3.我知道談1、2很不吉利…, : 但是這個房子我好歹也出3成5以上, : 為什麼不能主張部份所有權,而應該放棄掉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4.209.1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riage/M.1556759424.A.8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