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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厚,小弟稍微想了一下,限制幾條也就夠了。 1. 禁止婆婆對媳婦為接觸、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2. 婆婆需遷出媳婦之住居所; 必要時,並得禁止婆婆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3. 婆婆需遠離下列場所至少一百公尺: 媳婦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我是覺得這三條可以解決大部分的問題, 參考看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100.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riage/M.1599952923.A.B91.html
arace88 : 你這啥鬼XD...1的部分申請保護令啊,2的部分房產若 09/13 07:28
arace88 : 是婆家名下勒,違反產權啊,3的部分還是申請保護令 09/13 07:28
arace88 : 啊,本來就有法,是他們不會用,誠懇建議他們去跟 09/13 07:28
arace88 : 勵馨基金會聊個天吧 09/13 07:28
※ 編輯: elite9q (111.248.100.10 臺灣), 09/13/2020 07:37:10
Agneta : 很明顯是在酸啊 一樓認真惹 09/13 07:37
beersea0815 : 因為原原Po都可以自創那麼傻的法律認真討論一番,現 09/13 08:03
beersea0815 : 在已經看不出誰是反串了XD 09/13 08:03
LilyHsu : 原po應該不是反串,我有在社團看到這個文章 09/13 08:11
Redchain : 就家暴法啊 XD 09/13 08:13
Mochi223 : XDDD 然後等現在的媳婦變成婆婆後又要申請修法嗎? 09/13 08:36
Syle : 這,全部是保護令可以聲請的內容 09/13 08:53
Cendrillon : 哈哈笑歪 09/13 08:59
ra88872 : 這離婚就可以解決的事,一張紙就可以解決的事! 09/13 08:59
zetaj : 笑死,現在可是很多媳婦讓婆婆顧小孩的 09/13 09:01
sfie : 這就是保護令條文啊哈哈哈,是反串吧 09/13 09:10
afria : 有笑有推 09/13 09:42
xulu0 : 以後結婚登記就送保護令,有效提高結婚率 09/13 10:32
carefree1028: 保護令條文。。。 09/13 12:01
markhbad54 : 本篇至少寫得像法律條文 09/13 12:32
qq204 : 簡單明瞭,還不用跟那篇一樣寫一堆 XDD 09/13 14:12
makio : 反串得簡潔有力! 09/13 14:27
oxhill : 有笑有推 09/13 15:32
bbbing : 你寫太複雜了,一條就好"公婆須服從媳婦任何命令" 09/14 00:24
DanJill : 應該規定「凡育有男丁者,於男丁首位成家起24時內, 09/14 01:21
DanJill : 應將餘下財產完成分配並立即自盡」 09/14 01:21
wowzz : 現在很多老公讓媳婦養家的 09/14 09:42
flyiii : 這確定不是反串 ? 09/14 10:07
NTUHandsome : 這不是反串吧哈哈哈 10/26 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