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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忘記有人用站內信件提出檢舉 根據xdfunnyboy於Oct 14 23:25:32 2015的檢舉 推 andrew1357: 齁齁微軟老兄的G~~~掰程度在我看來也是有過而無不 10/14 22:07 1.) 微軟老兄 : 暗指Microscft 2.) 這邊板主引用現實宜蘭地檢署的判斷 根據以下的新聞, 宜蘭地檢署應認為「雞掰」是髒話 「雞雞掰掰」不算 不過因為蘋果日報的內文沒有講到為何宜蘭地檢署認為「雞掰」是髒話 如果有人有證據證明宜蘭地檢署沒說過「雞掰」是髒話, 板主可以撤回判決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225/35530973/ 違反板規11-1, andrew1357對特定人士有謾罵, 水桶一周
Pan: 不要在乎那些垃圾啦 我就是想看文而已 有沒有點 我可以判斷10/14 20:41
1. 如果只講"那些垃圾", 沒有加"我就是想看文而已 有沒有點 我可以判斷" 那我會覺得很難判斷是指哪些特定人士, 無法以現行的板規11-1處理. 但是加了"我就是想看文而已 有沒有點 我可以判斷", 推敲前後文意, 垃圾應為"沒有辦法判斷有沒有飄點的人" 進一步去推斷, 如果覺得原PO的文章有飄點, 自然不會對文章有任何意見 所以垃圾應是指"認為原PO的文章沒飄點的人", 屬於針對特定族群 2. 根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詞典修訂本 垃圾的意思為穢物、塵土及被棄的東西的統稱。亦作「拉颯」。有明顯貶抑之意 說人是垃圾, 意思等同說人是排泄物, 或是廢物 推敲前後文意, 很難排除這不是攻擊人的嫌疑 故判處違反板規11-1, Pan對特定人士有謾罵, 水桶一周 BTW, 1.) 從2015/10/15日開始, 板主們不接受以水球, 站內信方式的檢舉, 以免被人指責有公器私用肅殺異己的嫌疑, 日後檢舉請於置底檢舉區提出 2.) 在現實中, 如果被告不服判決, 可以提出上訴. 板主們有過討論哪些板規容許上訴, 上訴成功的被告能否回復文章或是減低判決, 請容我們結束討論後另行公布 -- 肥宅 (blizzard200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192.1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vel/M.1444926035.A.0EA.html
hanhsiangmax: 這公告文....你真的太宅了 這樣會很辛苦喔XDDD 10/16 00:28
DRIariel: 所以檢舉變實名制(? 10/16 00:48
RLH: 現在判決要修過邏輯學才行了........ 10/16 00:59
Go1denDragon: 機歪算髒話嗎 10/16 01:11
truewater: Gg歪歪的不正 很常見不是嗎? 10/16 01:12
JRSmith: 這樣很好啊,實名制檢舉比較不會有疑慮 10/16 01:14
Go1denDragon: 是啊,我也偏左的說 10/16 01:18
mn435: 真的太刁了 會吸引怨氣 10/16 01:35
cjtaotao: 肥宅加油XDDDD 10/16 02:19
vicious666: 哇塞,我對判決不會有意見,不過這是我看過最說文解字 10/16 02:48
vicious666: 的水桶了 10/16 02:48
RLH: 再看一次判決 多推幾次都不為過..... 10/16 03:10
milddawn: 不錯喔 統一置底檢舉 10/16 03:43
danemei: 推認真! 10/16 04:16
kaltu: 有邏輯不一定就判得好 10/16 04:59
kaltu: 法官產出的判決書邏輯性都經過驗證 還不是一堆人喊恐龍法官 10/16 04:59
tyr230367981: 推 10/16 07:20
Zeedd: 肥宅 10/16 07:37
wkwtb: 你是國學系的吧 10/16 08:04
Birdy: kaltu 判不好的就是沒有邏輯啊.....代表邏輯爛才會變恐龍 10/16 08:33
xsc: 都去查判例了 能不推嗎 10/16 08:34
ylmarten: 以恐龍法官的例子來說,有時是民眾和媒體沒邏輯而非法官 10/16 09:16
ylmarten: 邏輯爛 10/16 09:16
WOODBEAR: 很詳細的處理 不錯啊 10/16 09:17
cj61jo6: 詳細認真! 10/16 10:44
milet: 雞掰=性器官 雞雞掰掰=延伸為性器官的雜毛=副詞=意見、規矩 10/16 10:47
milet: 很多 例:某某人說話雞雞掰掰地,毛病很多,實在難以相處。 10/16 10:47
milet: 雞掰程度=修飾副詞=意見多到一個比例以上 例:某某人說話 10/16 10:47
milet: 的誋諱很多,其雞掰的程度,大部份的人都會感到不適吧。 10/16 10:47
milet: 雞掰=粗鄙用詞=名詞≠貶意詞。形容詞+雞掰才可能涉及誹謗 10/16 10:47
milet: 例:某某人說話的樣子好像某種器官,活像一個臭雞掰。雞掰 10/16 10:47
milet: =形容詞=貶意詞。例:某某人說話的嘴型好雞掰,真是太好笑 10/16 10:47
milet: 了。 10/16 10:47
ilyaimy: 這樣解釋的話,有心罵人的都改雞雞掰掰就沒事? 你以後會 10/16 11:28
ilyaimy: 很難判喔! 10/16 11:28
ilyaimy: 另外G掰=雞掰,所以常用的X,如X掰,X障,或D能,朱腦袋. 10/16 11:37
ilyaimy: ..等等相當多,也是同樣該桶嗎? 那DD能能你要怎麼辦? 10/16 11:37
volumebear: XD 10/16 11:59
volumebear: 這篇推文好有趣 10/16 11:59
hank12332: 很厲害............... 10/16 12:36
pictograma: 單方面檢舉、板主即判決(無論是否判違規),被告權益呢 10/16 13:06
pictograma: ? 10/16 13:06
pictograma: 只判斷雞掰是髒話,卻不定義何謂謾罵… 10/16 13:09
pictograma: 看不出來邏輯哪裡好 10/16 13:14
pictograma: 光是版規11.1問題就很大,若我說「惡意詐欺他人財貨 10/16 13:18
pictograma: 者的作為很垃圾」是否也算違規? 10/16 13:18
pictograma: 我現在強烈質疑判決邏輯,算不算挑釁? 10/16 13:22
silverair: 謾罵還要版主定義? 10/16 13:22
Cynosury: 你也太辛苦 10/16 13:23
vicious666: 不服可溝通,認為溝通無效可自行往上申訴,此為權益。 10/16 13:24
vicious666: 相對的你申訴失敗後會得到認證 10/16 13:24
pictograma: 還是違反推文問事? 10/16 13:24
pictograma: 總之,我的意見是,這種判法有嚴重邏輯缺陷,請版主再 10/16 13:30
pictograma: 研究思考一下。 10/16 13:30
pictograma: 其他版友代版主回應也沒有意義吧 10/16 13:32
vicious666: 純粹因為單就這點,各板皆同 10/16 13:38
ilyaimy: 引用現實判決是沒什麼問題,但你是否研究過此案的前因後 10/16 13:52
ilyaimy: 果以及當時的情況背景,還有此案的判決是否有爭議。看來 10/16 13:52
ilyaimy: 這個版以後只會越來越亂而已 10/16 13:52
tsai150105: 實名檢舉我認為不妥,有名字容易遭到記恨以及針對 10/16 14:00
tsai150105: 對檢舉者不利,建議可以兩者並行,想直接提出可,私下 10/16 14:02
tsai150105: 也可 10/16 14:02
lysnicelife: 贊成實名檢舉檯面化 10/16 14:06
truewater: 是謾罵就是謾罵 不是就不是 跟情況背景的有何關係? 10/16 14:41
truewater: 難道版主做判決前還要先調查謾罵的人是否老公或老婆外 10/16 14:43
truewater: 遇才讓他暴怒罵人? 10/16 14:43
clonk: 站內信不一定要本尊阿 10/16 14:43
ilyaimy: 我指的是引用的案例 10/16 15:03
ilyaimy: 還是你覺得宜蘭地檢署認為機機掰掰不算謾罵的邏輯沒有問 10/16 15:10
ilyaimy: 題,如果是,那我也不知道說什麼,以後就是用機機掰掰就 10/16 15:10
ilyaimy: 對了 10/16 15:10
ilyaimy: 真水你真的很雞雞掰掰 10/16 15:15
ilyaimy: 可以麻煩真水你去檢舉我上面那句嗎? 我真的很好奇會發生 10/16 15:17
ilyaimy: 什麼事,被桶的話是用怎樣的解釋? 10/16 15:17
milet: 不可理喻吧!safe pass 10/16 15:26
truewater: Ily我想我們都誤解彼此的看法了 我意思是可以討論詞彙 10/16 16:34
truewater: 是否有人身攻擊 但是去推敲其謾罵的背後原因是沒有意 10/16 16:34
truewater: 義的 10/16 16:34
ilyaimy: 了解! 的確是,然後我是指版主引用那個案例非常不好。不 10/16 17:29
ilyaimy: 僅引用的方法有問題,引用他的結果更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10/16 17:29
sukinoneko: 厲害,太佩服版主了 10/16 21:26
Holyshittttt: 那以後罵人機掰說雞排呢xD 10/16 21:31
Holyshittttt: 推版主,解釋得好強 10/16 21:31
blizzard2002: To pictograma, 如對判決不符, 請自行進行申訴 10/16 21:56
blizzard2002: 2.) 現行的11-1我的確覺得有問題, 故有提出修改辦法 10/16 21:56
blizzard2002: 請到"板務有關板規6; 板規9; 板規11-1的討論"推文 10/16 21:57
blizzard2002: 至於說我邏輯爛, 這個嘛, 現行的11-1幾乎沒改多少 10/16 21:57
blizzard2002: 舊版規....坦白說, 我也覺得舊版規很難用 10/16 21:58
TzuChungHsia: 嗯不好意思,唸法律的路過一下,雖然對事實沒有研究 10/16 23:18
TzuChungHsia: ,但是能因為判決依據的只有法官下的判決,檢察官 10/16 23:18
TzuChungHsia: 的起訴書或不起訴書,效果跟律師寫的書狀一樣,拿 10/16 23:18
TzuChungHsia: 來引為判決依據不太恰當,有點太marvel了 10/16 23:18
alda1120: 強 10/17 00:20
doghouse: 現在判決都弄到像開庭一樣 XD 10/19 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