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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266/287430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醫療法修到讓病人告不成? 台大醫院前副院長看不下去 《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日前完成朝野協商,稱醫療刑責更明確化、能避免濫訴。但台大 醫院前副院長、台灣大學醫學院麻醉科暨法醫學科教授王明鉅憂心,修正條文中,刑責界 定依據醫事人員是否違反「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然而此一全新概念無明確定義,恐讓醫 事人員有球員兼裁判之嫌,未來民眾可能怎麼告都告不成。 王明鉅呼籲,衛福部應召集醫界、法界、民團充分討論,至少得在立法說明中明確定義何 謂「合理臨床專業裁量」。 衛福部常務次長薛瑞元對此表示,醫療爭議複雜,難以在法條中一一明列刑責界定標準, 還是得將個案資料送到衛福部醫審會、由專業人員檢視與評估。 本周二通過朝野協商的《醫療法》第82條修正條文明訂,醫事機構或醫事人員故意或違反 醫療上必要的注意義務且踰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而導致醫療事故,須負損害賠償;若醫 事人員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的注意義務且「明顯」踰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則須負刑事 責任。 王明鉅指出,「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在本項修正條文中是最重要的概念,「踰越」與「明 顯踰越」更區分了民事與刑事責任,但此概念卻無明確定義,恐讓醫事人員有球員兼裁判 之嫌,民眾恐處絕對劣勢。 王明鉅舉例,曾有病人因胸痛與上腹痛就醫,觀察兩小時後,醫師判斷無礙、請他回家休 養;但病人回到家後遲遲未改善,再度到其他醫院就醫,竟確診為心肌梗塞。第一位醫師 是否有疏失,根據新修正條文,醫師恐怕可以抗辯病人沒有發喘,當時的處置是「臨床專 業裁量」。 《醫療法》第82條修正條文也明載,注意義務與「臨床專業裁量」的認定,應與當時當地 的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與緊急迫切等狀況綜合評斷,勞動條件也包括在內。 「發生交通事故糾紛時,司機可以說我很累,所以開車時的注意義務應該調降?同樣地 ,醫師可以因為勞動條件差而調降注意義務、擴大臨床專業裁量範圍嗎?」 王明鉅說,醫療人員太常被告是事實,但訴訟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更是國家人權與自 由民主的指標,因此一個全新的概念入法,應有各界的充分討論。 (聯合報 2017-12-1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47.8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ache/M.1513446517.A.A2D.html
DMW: 只有上腹痛要診斷AMI, 真的要神才辦得到 12/17 01:58
delta0521: 奇怪 他FB平常發文都具體易懂 怎麼這篇舉例那麼怪 12/17 08:36
YANGGUOl: 因為他不是內科醫師阿~早就脫離急重症很久了怎麼舉例 12/17 19:56
holyhelm: 是他不意外 12/17 22:00
me: 應該大老指的是ER routine做EKG卻沒有發現是AMI吧... 12/18 12:26
nephrologist: ER有routine EKG嗎 @@ 12/19 11:02
akadamaroia: 我待的醫院就有哦,沒做病房還會抱怨XD因為那就藥拖 12/21 21:14
akadamaroia: 延到隔天才做啦 12/21 21:14
shiriri: 醫界大老就是這樣讓自己後輩看不起他 12/27 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