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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http://ppt.cc/mZm9 看得出來,立法委員已經殺紅眼了。和當年證交法第20條之1一樣。 立法理由能否說服法律人,不無疑義,遑論說服醫界。 -- 法律有分廣義及狹義之分,醫療法施行細則乃行政院制定,位階屬行政命令,相較於法律 ,制定嚴謹度尚缺周延,亦不可擴張解釋,增添法律所無之限制。 -- 然後你看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9條之1是怎麼解釋醫療法第71條 這不是法律問題,是中文能力的問題,我看國文老師都要哭了! 《醫療法施行細則》49條之1乃行政院衛生署於2010年3月12日修正:「本法第七十一條所 稱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指病人要求提供病歷摘要時,除另有表示者外,應提供中文 病歷摘要」。 該解釋明顯有瑕疵! 應為「除病人要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外,醫療機構以英文或其他語文為之,即為己足」。 而且該施行細則明顯違背母法之精神,增添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就醫界的觀點 病歷全面中文化,壞處絕對多於好處 醫師護士早已慣用簡單易懂之英文專業術語進行溝通及記錄 像是肝指數GOT/GPT,以中文記載後變成 麩氨酸-草醋酸轉胺脢/麩氨酸-丙酮酸轉胺脢 那肝硬化評估的Child-Pughs分級要怎麼翻譯? 連中國都使用原文了! http://www.lcgdbzz.org/qk_content.asp?id=5082&ClassID=81512386 啊,可是在台灣不能用英文記載耶 所以以後要寫 小孩-噗分級,否則就是違反醫師法第12條,得處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喔。難怪有名醫嗆聲敢修法就辭職賣早餐啊。 -- 一條法律修改後使得每位醫生都冒著極高違法風險,實在有失正當性。這是國家政策 的問題,應該審慎為之,立法者更應拿出智慧來解決。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75.17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421424063.A.8F8.html
gn00203298: Child是人名,應該翻成踹歐的噗 01/17 00:07
WMX: 這修法根本就是中文有問題的立委,在要求病歷中文化…支持病 01/17 07:58
WMX: 歷中文化的人看過條文也知道那根本無法執行! 01/17 07:58
An: 踹歐的噗 01/17 14:06
sonj: 常識性的就中文化,專業名詞需醫生說明才清楚的維持原文 @@ 01/18 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