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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atMyG56 (吃我雞56)》之銘言: : 法律上有賦予醫師公會什麼權力或義務嗎? : 醫師公會意見的代表性來源,應該是來自廣大而過半數的基層醫師全體 : 那麼,如果現今的醫師公會已經不再能代表基層主流意見 : 是不是可以另創一個"新醫師公會",把章程搞得健全一點,不要像現在的一樣都是幾個老 : 貨在把持,然後招募會員醫師,同時在籌備期間不公佈會員姓名,以防止高層變相打壓, : 也讓基層醫師可同時參加舊醫師公會,避免被當成異類清算 : 然後等新公會的會員數超過舊公會,便立即成立,則在法源上,已具有代表醫師主流意見 : 的資格,此時大家再退出舊公會,就能成功shift過去了 : 可以這樣做嗎??? 醫師公會地方和全聯會都是醫師法法定組織, 當年是否有嚴密保甲的目的則不可知... 醫師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1 第 9 條 醫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 醫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第 五 章 公會 第 31 條 醫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 (市) 公會,並得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 35 條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 (市) 醫師公會完成 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第 40 條 直轄市、縣 (市) 醫師公會對上級醫師公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 各級醫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上級醫師公會章程、決議者,人民團體 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第 41 條 醫師公會之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 事會或會員 (代表) 大會之決議處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238.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460335977.A.E8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