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axipin: 再這樣崩壞+選了顏色正確的人 或許開放真的是遲早的事啊05/18 13:12
推 aass5566: 剛好人多點 入勞基法 減少工時的部份也水到渠成05/18 13:32
這次是不可能成功的
1. 溯及既往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
2. 承認醫事學歷就會面臨到中國法律文憑的問題,醫生和律師等白領是連動的
3. 沒有民意基礎
※ 編輯: winniwalker (223.136.4.117), 05/18/2016 13:50:16
→ HoterLin: 70級中中 就單純好命哥兒 逃避聯考重考而已 不用想太多05/18 13:56
沒有喔他爸就是某縣鳥鳥的醫生而已
跟我們班上外商銀行副總的小孩和院士的小孩不能比
推 tom0857: 你要站在他們那個階級思考05/18 13:59
→ tom0857: 兒女去大陸讀醫→開放中中→卡位小科或接班診所05/18 14:00
※ 編輯: winniwalker (223.136.4.117), 05/18/2016 14:03:59
→ tom0857: 兒女去當中中→沒開放→回台灣再靠關係弄個職缺05/18 14:02
→ tom0857: 只是沒那麼爽而已,這樣其實投資報酬率很高……有BG只是05/18 14:03
→ tom0857: 爽跟超爽的差別,不像平常人,選錯科讀錯系,多辛苦10幾05/18 14:03
→ tom0857: 年
05/18 14:03
可能吧!但是現實是學歷都不被承認,還要違反法律的禁止溯及既往原則,這吃相真的很
難看,而且很多子女去中國唸的都是看在學費便宜的份上,有錢的早就送到波瀾,畢竟是
合法且「一定」回的來,很多醫事台生的家庭就像我和你一樣,所以我才不懂他們在想啥
。
※ 編輯: winniwalker (223.136.4.117), 05/18/2016 14:08:36
推 weirdlight: 我是蠻支持國外學歷回來的,但要控管一年回來的名額。 05/18 14:19
→ weirdlight: 怎麼控管名額呢?就看偏鄉缺多少人,就當年度開放多。05/18 14:20
→ weirdlight: 反正國外回來就先去偏鄉10年。且限定專科。05/18 14:20
→ weirdlight: 另外這些缺額是本土真的都不去的再對外招收。 05/18 14:21
我覺得固定名額是可以討論的,我去年去菲律賓參加東協辦的Health Forum裡面某個活動
,我發現菲律賓不但學士後醫、入學競爭異常激烈,每個接待我的醫學生都超優秀,而且
菲律賓醫生薪水已經快追上台灣了.....800-5000USD是他們junior doctor的水準,而且
他們的熱門科是五大
科。
※ 編輯: winniwalker (223.136.4.117), 05/18/2016 14:33:28
→ flyingkenh: 一開放就完了!台灣又不缺醫師人數。是不均 05/18 14:31
→ flyingkenh: 你以為他們會去奉獻偏鄉嗎?還不是接家業或爽單位05/18 14:32
→ flyingkenh: 台灣國考和某些專科都說實在很好考,尤其內兒家醫05/18 14:33
推 flyingkenh: 要開放就醫師國考總額管制,本地生一起考,像律師一樣 05/18 14:34
這也是可以討論的!而且還要像USMLE一樣只採計第一次過的成績、然後選科按照國考分
數而不
是可以灌水的校排
※ 編輯: winniwalker (223.136.4.117), 05/18/2016 14:38:36
→ flyingkenh: 中國和波波都是付了錢就能去唸的,唸書也有專人打理05/18 14:36
→ flyingkenh: 每個地方一定有比較認真優秀的,但走後門確要光明正大 05/18 14:37
推 HoterLin: 老醫生很爽的好嗎???外表鳥鳥不代表口袋鳥鳥05/18 15:09
當時五十出頭算老嗎?XDD
推 beyvaisu: XD人家古時候一個月買一棟房的年代 現在應該是做興趣der05/18 15:11
推 HoterLin: 院士、副總除非有什麼特別收入 不然錢不會比老醫生多的05/18 15:14
噓 bkj123: 高中就在比老爸 根本一堆公子哥兒吧 庶民來噓一下階級複製05/18 15:15
→ bkj123: 一想到努力一輩子說不定還害小孩被人看輕就覺得當魯蛇好了 05/18 15:26
沒有要拚爹的意思,只是想要點出醫事台生無所不在到不可思議
推 hesitates: 鄉下鳥診所收入應該都不低 05/18 15:36
推 aimlin: 台灣是否承認大陸專科,想要當皮皮科說~05/18 15:38
大陸好像沒有專科制度
推 mightymouse: 中中根本不是走後門,應該是明知後面沒門硬要用榔頭敲05/18 15:40
→ mightymouse: 出一個洞來給自己過去05/18 15:41
→ ashidaka: 萬人響應 十人到場?05/18 15:51
推 aass5566: 如果要用中中 應該要限制先公費生身份5年 期滿才能拿到05/18 15:54
→ aass5566: 資格 剛好公費生也招不滿 讓中中去 可以說是互利05/18 15:55
推 chillybreeze: 完全不支持開放,明明法規就是不准,那有回朔的05/18 15:58
※ 編輯: winniwalker (223.136.4.117), 05/18/2016 16:07:42
※ 編輯: winniwalker (223.136.4.117), 05/18/2016 16:10:22
※ 編輯: winniwalker (223.136.4.117), 05/18/2016 16:17:31
推 Konfuzianer: 想當年班上53個人 第52名畢業的也是跑去南京唸醫科XD05/18 16:35
※ 編輯: winniwalker (223.136.4.117), 05/18/2016 17:01:52
推 jeff52: 很多人的父母都是醫師,淨想走些旁門左道,千萬不可讓既得05/18 17:26
→ jeff52: 利益者得利,否則受害的就是社會大眾!05/18 17:26
其實我擔心的是那些醫事台生的台灣醫學生親戚護航他們
我很多有醫事台生親戚的同學都一副:「反正遲早會開放」的調調
※ 編輯: winniwalker (223.136.4.117), 05/18/2016 17:31:56
※ 編輯: winniwalker (223.136.4.117), 05/18/2016 17:35:01
推 k7t7v7: 笑了 照片內還看到有人偷渡政治理念05/18 17:50
推 smashgdi: 開放內外科給他們啊 規定下鄉服務20年 若AAD要罰款1500 05/18 18:17
→ smashgdi: 萬 且收回醫師執照 05/18 18:17
推 rookkied: 直接國考總額啦05/18 18:21
推 HoterLin: 推樓上,國考總額是唯一解 05/18 20:31
推 weirdlight: 國考總額勢在必行,國內醫學系 05/18 22:07
→ weirdlight: 可能自己要知道,畢竟擋人家太難自圓其說... 05/18 22:07
難怪國考越來越難
※ 編輯: winniwalker (223.136.4.117), 05/18/2016 23:08:31
推 Scarletbird: 獵人試驗的概念 05/18 23:59
推 mot96: 菲菲這麼厲害? 05/19 00:00
推 mune: 溯及既往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 -> 你根本不懂法律吧05/19 02:11
剛剛查了大法官釋憲605號
曾有田大法官的解釋為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係法律主治(rule of law)的本質意涵,乃指人民按行為時法
律所創設之秩序規範決定其舉措,因為在法治國家,不能期待人民於現在行為時遵守未來
制訂之法令,此為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
後來提到
「二、「法律溯及既往」之概念應僅限於法律回溯對施行日期前已完結之事實生效,至學
術上所謂「不真正溯及既往」或「法律事實之回溯連結」類型,應依「信賴保護原則」予
以審查。
關於法律溯及既往之類型,德國憲法法院之裁判見解及我國學術討論上,將之區分為「真
正溯及既往」(echte R晧kbewirkung)或「法律效果的溯及生效」(R晧kbewirkung von
Rechtsfolen)與「不真正溯及既往」(unechte R晧kbewirkung)或「法律事實之回溯
連結」(tatbestandliche R晧kanknfung):
(一)所謂「真正溯及既往」或「法律效果之溯及生效」,即上述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所
擬處理之類型,其與「不真正溯及既往」或「法律事實之回溯連結」在法律效力上之區別
,在於後者係指法令公布施行後,對前已開始迄未完結之事實,向將來發生效力,亦即新
法將法律效果的發生,連結到其公布施行前既存之事實;而前者則指法令公布施行後,回
溯對前已完結之事實回溯生效。」
聯晟法網對此釋憲的解釋:
「不溯既往原則分成三個等級。
一、刑法上罪刑法定原則所衍生的絕對不溯既往原則:
此依據當無例外,因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必有法之明文規定,也不得對未規定之事加以處
罰,更別提以新法限制舊行為。
二、適用於刑法以外其他法律領域的真正溯及既往原則:
真正溯及既往所針對的是新法生效前已取得的權益,原則上違憲,例外合憲,例如新法
原本在預料之中、舊法因違憲溯及失效而由新法取代、舊法不明確而無法形成信賴、事件
輕微或技術性程序法而非有基本保障功能之程序法,以及為排除立法漏洞補救公益之迫切
需要…等等
三、適用於刑法以外其他法律領域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
不真正溯及既往所針對的是自新法生效前持續存在至新法生效時的既得權益事實,如
逕行適用新法,原則上合憲,例外違憲,例如對個人信賴的保護高於法律的公益目的,判
斷依據包括:對於新法所生的負擔是否因為所保護的信賴正好是法律的持續有效而無評估
義務、受衝擊的法益種類、新負擔的嚴重程度…等等。」
※ 編輯: winniwalker (223.136.27.47), 05/19/2016 16:2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