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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rkat (>""<gUlUgUlU)》之銘言: : 本人自100年8月15日於南部某X大醫院擔任R1(目前是R5), : 於106/01/03提出106/02/03的離職申請, : 院方已違約為由,要求賠償1 個月的違約金,理由是: : 前一年(105/08/31)簽的合約有一條註明: : 聘任期間: 自民國104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05年8月14日止,為期一年 : 聘任期間屆滿前,如雙方無不續聘或不續受聘之意思表示,視同雙方同意續約 : "但續約次數無限制"; : 前項不續聘或不續受聘之意思表示, : 必須於聘任期間或續聘期間屆滿三十日前以書面向對方為之,始生效力 : 院方認為住院醫師一年一聘,105年8月15日後雖未簽訂新的契約書,仍視同續約, : 要106年08月14日才算約滿 : 現在拿出合約一看才發現105/8/31簽的竟是104/8/15-105/8/14的合約 : 105/8/15後未訂立新的合約,這項條約看來,就算30日前提出離職申請仍被視為違約 : 分享給各位學弟妹參考,希望大家未來簽訂合約時要張大眼睛仔細看, : 認真打聽醫院風評 : 另外,想請問住院醫師這類的合約問題,歸哪部門管理? x大 ?? 成大 ?? 義大 ? 這種情況可以用的有 民法 489條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 滿前終止之。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看你有沒有啥非離職不可的不可抗力原因.... 另外,你的約是要服務滿一年,所以就是一種有最低服務年限 且年限為一年的合約,可參考最高法院96年台上1396號: 「又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適法性之判斷,應從該約款存在之「必要性」與 「合理性」觀之。所謂「必要性」,係指雇主有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 利益之必要性,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 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是。所謂「合理性」 ,係指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諸如以勞工所受進修訓練以 金錢計算之價值、雇主所負擔之訓練成本、進修訓練期間之長短及事先 約定之服務期間長短等項為其審查適當與否基準之類。」 所以就至少服務一年的合理性,是有疑義的,不過一年的時間並不長, 曾有藥師服務不滿一年就閃人,後來醫院告上去真的賠了一個月。 不過這位藥師只幹了2個月就離職,難掛醫院不爽。 但是你的情況又不同,因為你已經從R1幹到R5了,所以其實已經幹了 4年多,未滿5年。可以主張成5年的合約你已經履行4年半。 然後用這一條: 民法251條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 約金。」 如果用5年算 你已經履行9成了 就算用一年算 你也做了半年 可以要求把一個月的違約金在酌減。 你不想鳥醫院 醫院上法院也很麻煩 畢竟請律師也要錢 不過這種事最好跟醫院談一談 處理問題有時問題得理不饒人有時候 不是得理不饒人 畢竟醫界很小 哪天你會想再回這家醫院幹VS也不一定 能維持好關係 好聚好散最好 你看醫院間雖然互相競爭 但是不同醫院的 院長 副院長常常都是互相認識 或是同學 甚至有在定期聚餐的 我們這一行跟產業界 科技業不一樣地 產業界常是惡性挖腳 可以跟老東家 撕破臉 有一個方法供給你 就是找縣市政府勞工局協調 說你有勞資糾紛 你一定是勞工(只是不適用勞基法而已) 勞工有事情 勞工局就要幫忙 他不幫你就往上投訴 大醫院最怕政府機關 他們也怕事情鬧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8.136.1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483538517.A.701.html ※ 編輯: goodpoint (124.8.136.117), 01/04/2017 22:14:46
canyoncloud: 了解一點 謝謝 01/04 22:22
redox: 很實際的回覆 01/05 10:23
jurkat: 很詳細的建議,感謝! 是一間以鋼鐵業起家的醫院 01/05 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