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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我再跟各位分享一下實際上醫師的工時要怎麼運作的 要求醫師納入勞基法是取得受僱醫師的最低保障 但是前面包括Tosca大都分析過了每一科別每一層級的醫師工作性質南轅北轍 當然就工時的部份不可能照著勞基法死板板沒行業別的規定 因此要怎麼為受僱醫師取得勞基法的基本保障呢?走84-1條取得工時彈性是相 對衝擊小的策略,這也破解是現在那些大老每天掛在嘴上的不讓醫師得到勞基 法保障的,所謂開刀下班時間到丟下病人這件事。 那麼重點來了,有人說醫師納勞基法的目的不是為了解決過勞嗎?納入84-1 不就繼續過勞自打嘴巴? 所以醫勞盟努力的方向不會只有勞基法這一個啊,是有配套的,參考的方法 正是如果過勞會危害其他人(乘客、病人)的機師。機師適用勞基法,機師天空 中一樣會面臨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工作超時,但是機師的工作 規範另外規定在「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中,因此雖然醫師以84-1的方式 納入勞基法,但我們可以在醫療法或施行細則中,針對每一種科別屬性,訂出 詳細的工時規範與最重要的,連續時間工作後強制休息的間隔,這也是機師最 核心的精神 醫勞盟並不是只有理想忽視現實的團體,其成員的組成也不是只有急診科,事 實上從公立、財團醫院、診所的不同科別不同層級醫師包括現任私人醫院的管 理階層都有,在爭取權益與論述的時候,不可能會拿著石頭砸自己的腳的 希望這樣的說明能讓各位先進了解了 ----------------------------------------- 附註 機師的時間規定 第 37 條 飛航組員之飛航時間限度如下: 一、標準飛航組員之飛航時間限度如下: (一)連續二十四小時內,國內航線其飛航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於執勤 完畢後應給予連續十小時以上之休息。國際航線其飛航時間不得超 過十小時,如國際航線飛航時間未超過八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 予連續十小時以上之休息,如國際航線飛航時間超過八小時,於執 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十八小時以上之休息;如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 混合派遣時,其飛航時間限度應依國際航線之規定。 (二)連續七日內,應給予連續三十小時以上之休息。但以標準飛航組員 派遣者,其連續七日內之總飛航時間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二、加強飛航組員之飛航時間限度如下: (一)連續二十四小時之內,於備有睡眠設備之航空器,飛航時間不得超 過十六小時;於未備有睡眠設備之航空器,應於客艙內備有休息座 椅,飛航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如飛航時間超過十小時但不超過 十二小時,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十八小時以上之休息。如飛航 時間超過十二小時,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之休 息。 (二)連續七日內,應給予連續三十小時以上之休息。 (三)加強飛航組員之飛航時間及飛航執勤期間如符合標準飛航組員之飛 航時間限度時,其休息期間得依標準飛航組員之規定。 三、雙飛航組員之飛航時間限度如下: (一)連續二十四小時內,於備有睡眠設備之航空器,飛航時間不得超過 十八小時。如飛航時間超過十六小時,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二 十二小時以上之休息。未超過十六小時,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 十八小時以上之休息。 (二)連續二十四小時內,於未備有睡眠設備之航空器,應於客艙內備有 休息座椅,飛航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 十八小時以上之休息。 (三)連續七日內,應給予連續三十小時以上之休息。 飛航組員飛航二地之時間差如於六小時以上,且在不同時區超過四十八小 時停留者,於執勤完畢返回基地後至少於四十八小時內,航空器使用人不 得再派遣任何飛航任務。但再派遣之目的地為前述停留地或與前述停留地 時間差在三小時以內者,不在此限。 雙飛航組員之飛航時間及飛航執勤期間,符合標準或加強飛航組員之飛航 時間限度時,其休息期間得依標準或加強飛航組員之規定。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務手冊中訂定飛航中飛航組員調配及輪休作業程序; 該程序應包括異常情況之紀錄。 飛航組員之飛航時間,於連續三十日內,其總飛航時間不得超過一百二十 小時;於連續九十日內,其總飛航時間不得超過三百小時;於連續十二個 月內,其總飛航時間不得超過一千小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0.38.1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483626975.A.9E0.html ※ 編輯: johnliou (61.220.38.110), 01/05/2017 22:37:18
john371911: 推。接下來看反方論述。 01/05 22:40
※ 編輯: johnliou (61.220.38.110), 01/05/2017 22:58:06
james198978: 應o篇 01/06 00:31
Rogozov: 01/06 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