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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tos (gatos)》之銘言: : 代po : 小弟目前想從現在的醫院離職,無奈被百般刁難 : 問題一,合約裡面是說離職前一個月提出就可以 : 否則須罰違約金一個月月薪 : 我去找人事室拿離職單,結果人事室不給 : 當然也有跟科內boss提及這件事,結果可想而知 : 請問只要告知即可嗎,還是需要主管簽離職單才算數 : 但如果只須告知,我需要做甚麼當作證據嗎? 民事契約關係 契約寫一個月 就一個月 提出離職 不是寫離職單 存證信函也行 如果是勞基法的話 是以丟離職單給老闆收到當天開始算 不用管有沒有簽名的 : 問題二.當初一時不察,人事室說需要幫我們職登,醫師證書目前還押在那邊 : 如果對方堅持不給,有甚麼應對方式嗎 : 聽說去衛生局(醫師公會)辦切結也可以? : 但是沒有證書被扣的狀態下 : 如果重新申請醫師證書,辦理切結,離職,這樣可行 : 嗎? : 原本說至少好聚少散,但是目前看起來難度有點高 : 感謝各位 可以補發 可以順便裱一下扣醫師證書 這點也不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21.57.2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500038023.A.BC1.html
hitoma: 所以不管合約寫多久前要提出, 就是一個月吧 07/14 21:31
hitoma: 存證信函+1 07/14 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