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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已通過 新條文內容應為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 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 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 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兩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 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勞動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 情況為斷。 醫療機構因其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 損害賠償責任」。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80392/post/201712290002 有人知道「臨床裁量權」到底是啥嗎 ? "臨床裁量權"以我觀察應是台北大學鄭逸哲教授首創 他也推廣這觀念好多年 本次修法應有他的影響存在 「臨床裁量權」跟最高法院的「醫療常規」有何不同 ?? (注意:醫療常規不是一成不變的,醫療常規更不是guideline, 它是會陰地因時或因醫院設備制宜的) 舉例來說, 前鎮子一位神外顏醫師 實行脊椎開刀後 病患下肢無力 後來第二位醫師開進去 發現骨釘移位且geoform塞太多導致神經壓迫 一審醫生被判輸 但顏醫生審判時 也以他的「臨床裁量權」作抗辯 表示他那時專業判斷手術應沒有問題 可再續觀下肢無力的狀況即可 請問先進 顏醫師脊椎案若是用新醫療法82條 是否會有不同判決結果 ? 「臨床裁量權」究竟是啥 ?? 又如何定義「恣意裁量」或「裁量不當」?? 補充(2018/01/01): 鄭逸哲首創的「臨床裁量權」,以他的說法來看,對醫界當然是很有利 但是鄭教授很多闡述「臨床裁量權」的文章裡面 最大的問題是 他完全沒有定義何謂「恣意裁量」或「裁量不當」以及舉例 也就是說 鄭的主張是 --> 醫師當下的判斷一定是對的,幾乎沒有錯誤的可能, 因為這是醫師個人裁量的結果.必須尊重 鄭的主張和這次修法能否得到實務法學界的同意,是個問號 這裡有沒有鄭教授的信徒或是醫勞盟能出來說個話的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9.133.1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514778397.A.C62.html ※ 編輯: goodpoint (60.249.133.194), 01/01/2018 11:47:11
orion1991830: 怎麼聽起來跟主管裁量權有點類似 01/01 12:18
j81284: 應該就是主官裁量權 01/01 14:10
s754025: 醫療疏失沒有除罪化以前 講這些都沒什麼用 01/01 15:01
s754025: 醫生是人不是神 01/01 15:02
super1314159: 反正最後還是法官說了算的意思 01/01 15:31
cooksocu: 自由心證 懂? 01/01 18:59
B81401041: https://i.imgur.com/hd8px95.jpg 01/01 22:03
B81401041: 惡法亦法,法官自由心證,國家司法失能衰竭,在台灣行 01/01 22:13
B81401041: 醫要碰運氣了。 01/01 22:13
HoterLin: 個人覺得是新創名詞 現在就等修法後第一例判決來定槌 01/01 22:19
※ 編輯: goodpoint (111.184.188.191), 01/01/2018 22:29:16 goodpoint:轉錄至看板 LAW 01/01 22:30
Falciparum: 也許能給醫審會更大的鑑定空間吧 01/02 08:22
HAOCHEN: 希望不是最後又變成法官的臨床裁量權 01/03 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