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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安,關於釋字第七七八號解釋之思考: 生、老、病、死為任何人民都會發生情況,此時,國家應有何一作為? 為增進人民之健康,辦理社會保險,提供醫療服務(亦即提供醫師、藥師、護理師等相關人員)為國家對人民之生存照顧,涉及生、老、病、死之排除及預防,所必須轉換成社會資源之分配,是立法機關之政策形成自由。 更精確地說,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就醫藥分業政策,目的在於合理分佈醫療資源,亦即醫療可近性之要求(閱讀法令中之偏遠地區,便能明白)。 司法機關就醫藥分業政策之審查只僅在於有無正當性與否(醫療急迫是否須立即、當場)。 他方面,證書不只在於有無資格,也同時壟斷或排擠其他無資格之人進入此一專業,形成一定之工作保障及資源保障。 醫師的工作範圍較藥師大,醫藥分業政策為保障藥師之工作保障及資源保障,限制(排擠醫師就藥物調劑之專業),否則,藥師之證書資格將可能岌岌可危,因此本案反而讓藥師化險為夷 惟,本案涉及醫師及藥師間藥物調劑之分配問題,大抵提出幾個疑問? 首先,閱讀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等語,有無意味著全民健康保險內的醫藥關係?方才有醫師及藥師間藥物調劑之分配問題? 也就是說,醫藥分業政策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內的配套政策? 換句話說,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醫療機構或藥局,無瓜分全民健康保險之(國家)資源,原則屬於市場經濟之競爭,此時,國家介入之正當性將被受挑戰(當病人去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醫療機構診療,卻去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藥局領藥,此一現象,也是奇怪) 第二,現行醫病實務,因為診療為一個持續性狀態,所以往往需要醫師、藥師、護理師等相關人員持續性追蹤診療等。惟,此一過程中,藥師卻時常缺席,原先的流程: 先,醫師為診療行為,護理師為醫療輔助行為(協助醫師之診療行為);後,醫師開處方,藥師為調劑,交付予病人。不過,在住院追蹤診療中,交付予病人,卻往往由護理師作業,此一便宜行事,往往使護理師承擔藥師原先應負的責任。造成權責及權利義務的不等秤,我想這才是醫藥分業政策的弊端。 ※ 引述《goodpoint (worry)》之銘言: : 很多醫界前輩或診所醫師 常常幹譙 : 法律竟然限制醫生不得調劑 給藥 調劑一定要透過藥師 : 本版之前也不乏這類抱怨 : 吵了這麼久 : 一直到最近才有人針對這條文提出大法官釋憲 (釋字第778號) : 很可惜 結果不如人意 : 大法官認為 : 「藥事法規定只有藥師能調劑 醫師原則上不行(僅少數情況例外)」 : 並不違憲 : 且大法官認為 這個規定雖然限制了醫生的工作範圍和職業自由 : 但是因為 OOOOO XXXXX YYYYYY 等等原因 : 這個限制醫生調劑權規定的目的 洵屬正當 : 以下開放噓文 大家一起噓大法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115.1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561127079.A.F7F.html
librainsky : 要求藥師出現啊...... 06/21 23:48
librainsky : 之前藥師爭取急救管制用藥的調劑 06/21 23:48
librainsky : 院內會議就要求急救call藥師到場 06/21 23:49
Combatant : 急救時call藥師到場這主意不錯XDD 06/22 07:45
SwaN5566 : 藥師來發藥聽起來蠻合理 06/22 08:05
wz02022 : 以後急救ICU急診門診等現場都需要配備藥師 06/22 17:00
wz02022 : 凡院內院外對藥物劑量有疑慮或不適者 請轉掛藥師 06/22 17:01
wz02022 : 槓 藥師當總值算了 06/22 17:03
Yedasyon : 其實作為第一線的醫療人員,所面臨的糾紛真的很多。 06/22 20:12
Yedasyon : 就此來說,藥師顯然真的就避重就輕很多! 06/22 20:12
shanmeizeng : 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其中醫療輔助行為,須在醫師指 06/22 20:46
shanmeizeng : 示下為之,若醫師無調劑權,那如何解釋護理師在單位 06/22 20:46
shanmeizeng : 中給藥的行為。藥師法、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等相關 06/22 20:46
shanmeizeng : 法律表明藥師之職責,其實我還是挺希望給藥這工作還 06/22 20:46
shanmeizeng : 給專業藥師,不知道打行政訴訟結果會怎麼樣...... 06/22 20:46
lcw : 請問護理師拿到anti粉劑泡藥這個動作算調劑嗎?如果 06/22 23:03
lcw : 是的話,那麼藥師呢? 06/22 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