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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2 年重勞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上 訴人:醫師 被上訴人:私立醫院 查系爭聘書第1條:「(引用太多,刪除跳過…)。」在卷可稽,足認: 上訴人為被上訴人醫院親自提供醫療勞務服務,由被上訴人每月支付薪資報酬予 上訴人,上訴人人事編號為950377(見原審卷(一)第157頁員工請假登記卡),促 發罹患系爭疾病時投保單位係被上訴人,而上訴人應遵守被上訴人所訂立之工作 規則,上訴人在被上訴人企業組織內,服從被上訴人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 之義務,亦須與其他醫事人員分工合作(如擔任開刀之第1或2助手)等狀態, 依上揭六、(一)、(1)之說明。足認具有「人格之從屬」、「勞務之從屬」、「經 濟上之從屬」、「組織上之從屬」等從屬性存在,應認兩造間除成立民法之僱傭關 係外,亦應成立勞動契約關係,故而勞基法雖將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其勞雇關係 排除勞基法之適用,惟仍與雇主成立勞動契約關係。 ※ 引述《suchcnn (...)》之銘言: : 其實我是想問法律上的認定是哪個 : 到底是雇傭關係 還是委任 合作關係 : 每個月薪水被扣勞保費 : 所以應該是雇傭關係? : 那合約常出現的鉅額違約金 過早的離職預告 : 大家覺得合理嗎?(如果是雇傭應該不能這樣定 但是委任或合作在民法上應該是要賠的)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244.23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586525284.A.11A.html
XoPXoP: 這奇美醫院的判例呀 04/10 21:41
rootpresent: V算董座 04/13 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