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chaellaipo (蛋哥)
看板medstudent
標題Re: [問題] 有恐嚇案底可以當醫生嗎?
時間Sun Mar 7 22:56:20 2021
※ 引述《zack205020 ()》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有恐嚇案底可以當醫生嗎?
: 時間: Sat Mar 6 15:10:46 2021
: [學弟沒帳號代po]
: 如題
: 系上一個學弟最近去跟路人叫囂
: 對方要告他恐嚇
: 且不打算和解
: 學弟想問
: 如果有恐嚇案底
: 以後還能考國考、當醫生嗎?
: 由於學弟問我 但我身邊的人+我都沒有這種經驗
: 因此上來懇求板上各位法律高手解惑
: 感謝
其實不用擔心,就查一下法條就好了,不過看完推文後,首先這要分二部份來說,一
個是還不具有醫師身分,但是有沒有犯下什麼罪刑是不能當醫師;另外一個是具有醫師身
分,但是犯下什麼罪刑可能會被廢止醫師證書。但首先原PO這個案例當然是一般人怕恐嚇
罪會不會影響能否擔任醫師,答案明確就是不會,況且那種叫囂情況,恐嚇罪到底成立不
成立都很難說吧。
言歸正傳,關於能否擔任醫師資格,這部分都在醫師法第五條有規範 [1]: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醫師;其已充醫師者,撤銷或廢止其醫師證書: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法受廢止醫師證書處分。
意思就是一般人若是有上述三項資格之一,管你考上醫學系,接著畢業國考通過,還
是不能拿到醫師證書;若是已為醫師者,有上述三項情事,也是跟醫師證書永遠說再見,
不管又重新讀一次醫學系、通過國考,一樣是拿不到醫師證書。
最早醫師法是在1943年08月28日制定,當時還在第四條,當時唯一不能當醫師的條件
就是叛國罪,這畢竟也跟當時的政治環境有關係,1967年05月19日修正時,加上鴉片罪,
還有因為叛國或鴉片罪廢止醫師證書的人不得再成為醫師。接下來就都是維持這三項不得
成為醫師,只有鴉片罪微調成煙毒、毒品等等,然後有關內亂外患罪,一直到了解嚴後的
1992年07月03日才刪除,第五條在2001年12月21日修正後到現在都沒有再動過 [2]。
基本上就算是因為吸毒或違反麻醉藥品,除非是製造、販賣、強暴、脅迫、欺瞞餵毒
這種重罪 [3],若是接受勒戒,且犯後態度良好,經檢察官評估,大多可以緩起訴 [4]。
但緩起訴的先決條件就是不能犯下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5]。所以若是一般人,如果犯下這些罪刑,但是後來緩起訴,還是可以當醫師;已經是
醫師者,若是緩起訴,還是可以繼續當醫師;反之判刑定讞就是不行。
像網友提到的都是已有醫師身分者,除了醫師法第五條,還有違反醫師法第25條也會
有機會廢止醫師證書,但這邊不贅述。舉例網友留言提到的某醫師,就是因為緩起訴有接
受勒戒 [6],因此沒有廢止醫師證書。但是另外一件知名案例,就是某醫師對實習女醫師
下FM2 的案例,就是因為本罪罪刑已經至少五年以上,根本無法緩起訴,且判刑定讞 [7]
,也因此註銷醫師執照。
所以總結,在這個時代,恐嚇罪不會讓一般人當不了醫師,只有吸毒或違反麻醉藥品
相關且經判刑定讞,才會怎麼樣都當不了醫師。
[參考資料]
[1] 醫師法第5條 (修正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1
[2] 立法院法律系統:有關醫師法的沿革及歷次修改內容
https://0rz.tw/TbQ0W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6條 (修正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8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24條 (修正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8
[5]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 (修正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
[6] 102年度毒偵字第376號緩起訴處分書 (民國102年06月14日)
引用自台北市政府公報第211期
[7] 最高法院審理108年度台上字第1566號 (民國108年08月15日)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50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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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Redundancy: 推~專業 03/07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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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hungrew: 某醫師對女同事下FM2那件事真的超扯 03/08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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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cufcc: 所以殺人擄人勒索詐騙之類的反而沒事 03/08 10:59
理論上是這樣,不過如果因業務相關違反醫師法第25條,嚴重的時候還是可能會被註銷
但這是指具醫師身分者,對尚未成為醫師的一般人則當然是不影響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推 herced: 推 03/08 14:42
推 jai166: 推 03/08 15:22
推 Townshend: 犯毒品罪都能升公立醫院副院長了 真佩服 03/08 17:30
推 fox000: 推整理 03/08 20:00
推 Smallpox: 真正要煩惱的是,哪間醫院apply時會要求良民證 03/08 21:27
推 Domtoretto: FM2還不是一樣在樹林區爽爽開業 03/09 09:06
這個我就不清楚了..不過理論上判刑定讞,且台灣醫界2020年第63卷第七期都有公
告註銷,理應是不能執業
→ lordguyboy: 推文八卦越爆越多了 原PO朋友應該放心了 03/09 09:53
推 sjayyan: 圈內人、寶山、毒品 03/09 10:50
推 marunouchi: FM2好像算三級毒品,還可以繼續執業? 03/09 12:57
要回歸行為,持有的本罪並不會這麼重,製造、餵食、脅迫等行為就會讓刑責加重
推 thaleschou: 詳細認真文 03/09 13:16
推 pippen2002: 34y已婚醫師竟涉嫌對實習女醫師下藥 03/11 11:23
→ pippen2002: 菲律賓xx大學醫學博士?感覺案情不單純? 03/11 11:24
※ 編輯: michaellaipo (203.163.204.97 臺灣), 03/13/2021 17: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