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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板規修正涉及推文的相關規範,請各位板友於檢舉板提供意見,以利板主群調整。 原第5條第2項移列第3條修正如下: 第 3 條 於本板發表文章,應符合下列主題:  一、 台灣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衛福部疾管署及台灣各級政府機關新聞稿。  二、 各國記者會Live文、國內學術研究機構Live文。  三、 前款之記者會整理。  四、 海內外疫情整理。  五、 各國政府新聞稿或經板主公告媒體名單內與疫情直接相關之內容。  六、 施打疫苗之身體狀況與心得。 範圍並沒有更動。 第 4 條配合更改條次,變更如下: 發文應有分類。 不得使用類似公告標籤,或回覆板主公告文章於板面上。 發文分類如下:  一、 [新聞]:第3條第1款、第5款之文章。  二、 [Live]:第3條第2款之文章。  三、 [摘要]:第3條第3款之文章。  四、 [整理]:第3條第4款之文章。  五、 [疫苗]:第3條第6款之文章。並應於其後標明為 [台灣] 或海外 [國家]。 不得以其他分類發表或偷渡新聞分類文章。 第 5 條原第 3 項遞移為第 2 項,內容並未修正。 第 10 條 推文不得有下列情況: 一、 簡體中文,或直譯為繁體中文但依一般社會通念無法理解其文義。 二、 跨文章重複相似推文。 三、 同文章大量相似推文。 四、 扣人政治立場。 五、 偷渡政治造成引戰。 六、 謾罵、人身攻擊。 七、 張貼非允許媒體之連結。 前項媒體連結,除下列機關與疫情直接相關,且經該社群媒體認證之帳號得於推文張貼連 結或截圖外,準用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 一、 正副總統與總統府。 二、 衛生福利部及其附屬機關。 三、 行政院各部會與內閣閣員。 四、 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 五、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衛生局。 六、 直轄市、縣(市)長及其衛生局長。 第 12 條罰則變更如下: 違反第3條者,原文退回。 違反第5條第2項、第7條第7項者,原文得退回,處水桶30日以上。 違反第10條者,處水桶30日以上。 違反第8條者,原文得退回,處水桶一年以上。 其餘未修正。 為因應本次疫情嚴峻,板主群將分批修改板規,以符實際需要。 -- _ _ψcito ╱_╲ =╦= _ / \ / \/ -┼- ⊙⊙||. _ /\\_/\ \_/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94.1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CoV2019/M.1621865582.A.263.html ※ 編輯: swattw (114.32.194.15 臺灣), 05/24/2021 22:14:10 ※ 編輯: swattw (114.32.194.15 臺灣), 05/24/2021 22:14:47 swattw:轉錄至看板 nCoVPicket 05/24 22:16 ※ 編輯: swattw (114.32.194.15 臺灣), 05/24/2021 22:16:28
swattw: 請至檢舉板表達意見。 114.32.194.15 05/24 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