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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徵才文章管理辦法多項規定解釋
時間Wed Sep 7 01:02:47 2016
本文代 ra065311 發表
俗話說,法律不外乎人情(或作法理不外乎人情),我國司法機構,在對犯罪案件審
判時,除針對該犯罪行為外,還會針對其他方面斟酌,動機、目的、手段、心理狀況
、飯後態度……族繁不及備載。
如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依法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司法機構對於已與被害
人和解的犯罪者,多給予緩刑、微罪不起訴等處分。
有位使用者寫信來,第一句話就是「你不覺得板規靠北嚴嗎?」
俗話說,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定死板規是避免有心人鑽漏洞,板主沒有名目去處
分。
在嚴格的規定下,仍有其彈性存在。
廢話不多說,下面針對一些填寫方式說明。
完全沒寫跟寫無的就不說明了,除特別提的以外絕對不會過。
一、排班方式
蛤?為什麼跳過工作日期?因為工作日期的部分在小組長授權的情況下近期會改。
等改完再說明會比較妥當。
週休二日(O→可反推週一至週五工作
每個禮拜2-3天(O
完全沒寫(△→有些工作日期例外,像是只有一天的工作。
排班制(X→怎麼排的要寫出來
二、工作時間
早上八點到下午五點(O
早上八點開始,約兩個小時結束(O→可以推斷大概在十點結束
08:00~20:00(O→請記得給加班費
08:00~20:00,自選2小時(X→起訖至少其中一項時間要寫明
08:00~08:00(X→你告訴我哪個工作開始不用一分鐘就結束,舉的出來我讓你過
08:00~22:00(X→超時,但如果分班,早班08:00~16:00、中班12:00~20:00、
晚班16:00~22:00就會是O
三、休息時間
約有一小時休息時間(O
無休息時間(△→前提是工作時間在四小時以內
每小時休息五分鐘(△→前提工作時間超過四小時,每小時休息五分鐘違反勞基法
勞工自行分配(X→有多少時間可以分配要寫出來
四、休息有無供餐跟計薪
這就是跟否而已,沒什麼好說明的。
不過提醒一下,沒有規定雇主一定要供應餐點,不供應不違法。被噓爆、勞工沒力氣
繼續工作(最常見是工地,不過個人稍微調查過,大約有六成的工頭會訂便當)自己
負責。
五、平常日薪資
120/hr(O
日薪1000(△→會依照工作時間跟休息時間、休息計薪與否計算,低於120/hr就會X
115/hr(X→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月薪20008(X
六、國定假日、加班薪資
括號內是範本,就規定上是不視為文章內容的,但只要留著範本,就算沒填也會過。
國定假日欄是二選一,你要都給也可以。
無(△工作日期沒踩到國定假日、工作時間沒過八小時就不會管。
七、勞健保跟勞退
這不是福利、這不是福利、這不是福利,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所謂的福利,是指雇主額外幫勞工保的,像意外險、團體保險。
這個一樣維持範例就好。
無(△這個判定很麻煩,之後再補說明。
八、薪資發放日
每月一號、每週一、每月最後一天、(直接寫出發薪日期)、下個月五號(O
每日發放(△→下次修法時會改,目前也沒有發現因為填每日而被桶的
每週發放、月中發放(X
九、工作地點
原則上是希望寫越細越好,但制定這點時作了很多考量,甚至跑了幾個縣市。
彈性(X→除了完全沒寫跟寫無以外,目前只有這個不行。
十、工作內容
盡量詳細、盡量詳細……
十一、重頭戲,事業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是唯一性的,共八碼半形數字,一個編號只會對應到一間公司,分公司統編
跟總公司也不會一樣,當然,資料也不會一樣。
單位名稱可以適度簡寫,但有些東西還是要列。
有限公司、無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立、公立、國立、仁王立都可以省略。
但是分公司(分支機構)的部分不能少,台北分公司、高雄分公司、竹北店等。
地址因為之的部分目前沒有規定,所以幾之幾號、幾之幾樓沒寫清楚還不會被桶。
縣市改制合併差異目前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你要再對我好一點
To be continued……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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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purplepeko: 推,版主辛苦了! 09/07 01:12
推 yuan7890: 文章第四行 「飯」後態度→「犯」後態度 09/07 01:17
推 takao: 辛苦了!! 去信劈頭就靠北版規靠北嚴的是有多靠北玻璃?? 09/07 01:44
推 Ewighket: 推用心 09/07 01:53
→ moriyaorange: 想請教,特定日禁休(如假日禁排休)算不算違規or違法 09/07 02:15
推 aterasu: 之前的標題真的__北嚴 ra大上任後才好轉 09/07 02:18
推 aterasu: 其他排班方式工作時間等等本就應該確實填寫的 09/07 02:21
推 dfec1234: 推推 超用心的 09/07 02:42
推 molinyu: 要說都是法律規定的,只是版規遵守法律啊,明明就是防止 09/07 08:48
→ molinyu: 雇主被檢舉 09/07 08:48
推 silence2522: 用心 09/07 09:38
推 YeWook: 推版主用心 09/07 10:48
推 yellowleaf: 推 很清楚! 09/07 12:49
就本板來說,你禁假,而那個假剛好又是主管機關規定的放假日,就是兩倍薪,沒有
第二句話。
其他沒有必需休假的日子,本板沒辦法干涉,就算干涉了也只是送到主管機關去查。
目前的規定相較於之前寬鬆不少,但只要有人鑽漏洞,板主就必須改規定,法越改越
嚴格,在情的方面能給的彈性也會越少,到頭來只是苦了徵才者。
至於理,一項規定是否合理,雖不是板主說合理就合理,倒也不是使用者說不合理就
不合理,是否合理得就長期觀察決定。
現在的工作日期就是這麼一回事,幾個使用者反應了、板主一邊巡板一邊觀察了。
於是花了不到一個小時的時間寫修訂案,丟進板主會議室。
雇主徵才訊息與實情不符,依法可處三十到一百五十萬的罰金。
板主不會主動去查,但只要接到檢舉,檢舉一成立相關單位就會禁發,然後案子轉到
主管機關去處理。
本板最多就永久水桶跟退文,跟主管機關相比,哪邊對單位的損失大?
※ 編輯: PTofficial (59.127.60.36), 09/07/2016 13:20:13
推 forever0722: 推 辛苦了 09/08 08:21
→ edctw: 說明一下,08:00~22:00如果中間有確實休息到2hr的話是符合 09/14 02:05
→ edctw: 勞基法的。 09/14 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