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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修訂於 2016/10/07 00:00 生效 紅字為修訂內容,綠字為刪除內容。 原條文 第八條 稱發言帳號者,指使用者所持有之任一帳號遭水桶後以其他帳號繼續於本板發 表文章/推文、投票、連署等。 稱合併加重處分者,指水桶時間相加後兩倍計算。 第十一條 帳號部判定為同人持有之帳號者,依違規行為合併加重處分,發言帳號所發表 文章不問違規與否一律退文。 第十三條 多重帳號之處分於帳號部判定後執行,檢舉區第四條規範部分內容廢止。 修訂後 第八條 稱發言帳號者,指使用者所持有之任一帳號遭水桶後以其他帳號繼續於本板發 表文章/推文、投票、連署等。 稱合併加重處分者,指水桶時間相加後,依發言帳號數量加倍一個發言帳號兩倍,兩個三倍,以此類推,但五個以上十倍論處。 第十一條 使用者自行承認或帳號部判定為同人持有或使用之帳號,依違規行為合併加重 處分,發言帳號所發表文章不問違規與否一律退文。 非同人持有或使用,但於行為發生時為同人使用者,亦同。 第十三條 多重帳號之處分於帳號部判定後執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60.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rt-time/M.1475510097.A.9FA.html ※ 編輯: ra065311 (59.127.60.36), 10/04/2016 00:03:45
ra065311: 修訂完畢 10/07 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