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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iai861125 (stefania)》之銘言: 所謂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勞雇雙方若於事前約定工作時間,則以該時間認定為工作時間。 本文中勞雇雙方約定上午九點開始工作,卻因雇主遲到導致勞工無法提供勞務,責任 歸咎於雇主,故不得以此原因變更工作時間之認定,進而影響工資計算、發給。 因其他可歸咎於雇主之原因,導致工作無法開始者,亦同。 反之,若為勞工遲到或其他可歸咎於勞工之原因導致未提供勞務,雇主得就遲到時間 比例扣發當日工資。雇主如允勞工得以請假方式辦理,尚非不可;其請假之最小單位 得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但雇主仍不得片面規定該等遲到時間均應以請假方式處理。 若勞雇雙方針對未能提供勞務部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但該約定不得違反勞動基 準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綜上,建議使用者以當初約定工時部分與雇主協調,若協調未果,請向工作所在地勞 工主管機關檢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60.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rt-time/M.1485410963.A.CB3.html
ra065311: 簡單的說,雇主遲到工資照給,勞工遲到可以不給遲到部分 01/26 14:10
ra065311: 的工資。 01/26 14:10
jianyuan: 民法第487條 01/26 14:20
aiai861125: 謝謝版主 會和雇主協商 01/2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