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ngel07: 近期內會研議相關辦法 感謝提供意見 03/07 16:23
※ 編輯: kkoowwee1102 (222.2.102.76), 03/07/2017 16:28:18
推 psl7634: 當初你怎弄PT版 文章還有得查咧 03/07 16:30
推 psl7634: 而且我講的是幾年前 不是ra 03/07 16:31
弄?願聞其詳.
法條明文規範. 版主無視法律放任違法貼文. 和版主爭取法條內容.
如果由勞工局來釐清法律標準這也叫弄的話. 我只能說這叫無法無天了.
命令與法律牴觸者. 命令無效. 國中和高中的公民課本裏都有這樣的內容.
要求版主守法也叫弄的話. 有這種版主. 我也只能說無言以對.
以上.
※ 編輯: kkoowwee1102 (222.2.102.76), 03/07/2017 16:35:34
推 hateOnas: BM 我查您的ID 勞工局有後續的回應嗎? 03/07 16:34
檢舉的後續應該是由勞工局的承辦人行文相關公司. 後面的事抱歉我沒跟進.
上有承辦人電話. 應該可以打電話去問.
而勞工局的內文明白說 "涉悖就業服務法" 違法應該很明顯了.
※ 編輯: kkoowwee1102 (222.2.102.76), 03/07/2017 16:39:07
推 angel07: 重點:徵SG/PG違法 這裡不歡迎 是嗎? 03/07 16:54
推 psl7634: 錯了 因為我記得當初就有同一條法律再官方解釋上有出入 03/07 17:13
如果有哪條法律說合法. 或者哪個公文. 哪個施行細則. 哪條法律.
哪個大法官解釋文.
只要拿得出來. 法條條文. 解釋文號. 行政機關行文文號. 承辦人.
拿出來當然就可以信服所有人.
誰說的就由誰負責.
一堆前版主因為不鳥法律所以被捅到勞工局被下公文.
法律大於版規. 很難理解嗎?
不是受不受歡迎.
是違法
是違法
是違法
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爭取法律條文也叫玩法弄法. 那也無話可說.
※ 編輯: kkoowwee1102 (222.2.102.76), 03/07/2017 17:26:30
推 psl7634: 最早你我互動是至少7年前 發個申訴教學文你也有意見 03/07 17:23
推 psl7634: 另外法規解釋應該要以最高機關為依歸 不是問勞工局 03/07 17:24
推 psl7634: 是要問勞動部 03/07 17:24
推 psl7634: 哪個字眼說版規可以大於法律 你扯到哪 03/07 17:27
1. 裁罰是由勞工局裁罰. 不是勞動部.
2. 如果被裁罰單位 ( 雇主 ) 不服. 程序是.
訴願. 再訴願. ( 以上由各縣巿政府勞動/工 局處理. 和縣巿政府處理 )
最後是行政訴訟. ( 由行政法院處理. )
3. 永采案勞動部沒有出現過.
4. PG 違法是勞工局說的. 允許存在還不叫版規大於法律??
5. 如果 PG 沒有違法. 麻煩看哪個勞工局出公文.
補充
6. 法律的最終解釋 ( 包含憲法 ) 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大法官可以解釋憲法與法律. 當法律與憲法牴觸者. 法律無效.
最新的例子是繳稅的滯納金利息違憲失效. 和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以上. 身為有權力的人. 應該更加中立謙虛地處理版友問題.
感謝.
※ 編輯: kkoowwee1102 (222.2.102.76), 03/07/2017 17:32:31
推 psl7634: 至於PG PB SG SB等等的 去年K版有去問3個勞工局 03/07 17:31
推 psl7634: 後續好像沒有出示公文等 所以我會再去信一次 03/07 17:32
推 psl7634: 你還是沒看懂我說的 法律解釋要聽誰的? 03/07 17:35
※ 編輯: kkoowwee1102 (222.2.102.76), 03/07/2017 17:38:07
推 psl7634: 你都只問勞工局 沒問勞動部(法律解釋阿 跟誰罰有關嗎?) 03/07 17:35
推 psl7634: 台灣目前算20個縣市好了 再加上勞動部 你敢說全部解釋同? 03/07 17:36
推 psl7634: 如果照K版所問的 保母 已經不是女性專有職了 只是稱號 03/07 17:38
誰說合法不合法都不算數. 勞動/勞工局說的才算數. 其實也不算數.
法院和大法官會議說的才算數.
所以. 前版主的公文勒?
※ 編輯: kkoowwee1102 (222.2.102.76), 03/07/2017 17:40:03
推 psl7634: 若雇主解釋為SG PG是職稱 條件沒限女呢 03/07 17:39
推 psl7634: 另外 我相信不同的問法 會有不同的答案 像問券引導一樣 03/07 17:39
引導??
直接把雇主貼的徵人文轉給勞工局是要如何引導??
警察在抓人的時候. 也只能說 "涉嫌". 不會說 "犯人".
因為有沒有犯法. 押不押人. 是法官說了算.
真的要跟一個沒有法律觀念的人談法律是件很累的事.
或者. 版主想要事省省事也無不可. 跳過版主直接向勞動/工 局檢舉也無不可.
只是這樣搞不好又要收公文. 然後又有人有藉口說這叫玩法弄法.
版友直接向勞動/工局檢舉是任何版友的權利. 當然不想管就只好像某年一樣.
勞工局下公文而己.
以上. 望版主仔細裁量.
應該不用再多作回應了.
※ 編輯: kkoowwee1102 (222.2.102.76), 03/07/2017 17:45:40
推 psl7634: 他沒有出示公文不代表你問的一定對 別跳針 03/07 17:40
推 psl7634: 如果有任何一個勞工局或勞動部打你臉 難道你要提示憲? 03/07 17:41
推 psl7634: 照你剛那三句的跳針 大法官沒說話 勞工局怎能判違法XD 03/07 17:42
推 psl7634: 總之你別操心 我會再去信問一遍 03/07 17:42
推 psl7634: 你能改的 只是名稱而已 風氣改不了 03/07 17:49
推 laputanrain: 路過分享經驗談,勞方本人我正在處理勞資糾紛,基本 03/09 12:03
→ laputanrain: 上還是以工作地點或隸屬單位所處縣市的勞工局或勞保 03/09 12:03
→ laputanrain: 局處理,因為一開始我直接找勞動部,處理一段時間後 03/09 12:03
→ laputanrain: 回覆的公文內容事請我再重新備資料找當地勞工局,等 03/09 12:03
→ laputanrain: 於沒有處理。夠大的案件,引起媒體效應,勞動部才會 03/09 12:03
→ laputanrain: 出手,否則一般還是往下推,不過到了地方單位,也是 03/09 12:03
→ laputanrain: 繼續水平踢球。 03/09 12:03
推 psl7634: 我7年前有說為啥要從最高直接檢舉 上會往下追蹤 不會吃案 03/14 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