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art-tim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第一章、總則 第 01 條 (立法目的) 為維護使用者權益,提供優良兼職工作資訊站,依據板主權力義務規範第二章第一條, 制定 part-time 板板規如下: 第 02 條 (名詞定義) 本板名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其授權之代理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實物報酬。 四、事業單位:謂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聯絡資訊:謂工作資訊張貼者提供之聯絡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六、工作期間:謂工作的起訖日期、每週排班方式、每日工作與休息時間等資訊。 七、工作待遇:謂工作的工資計算方式及發放日等資訊。 八、工作內容:謂工作地點、勞工項目等資訊。 九、文章:以發表文章功能發表之單篇獨立文章,含標題、本文、簽名檔,以篇計。 十、推文:以推薦文章功能發表之文字,以條計,投票意見視為推文。 十一、水桶:謂單板禁止發言權者。 十二、退文:謂刪除並退回文章,記錄退文數目者。 十三、警告:謂違規情節輕微,正式記錄違規而無實體處罰者。 十四、字數:每一繁體中文字或一英文單字計一字,其餘字元均不計。 十五、日數:一週以七日計、一月以三十日計、一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計。 第 03 條 (板主權限) 本板板主權限如下: 一、設定文章保留、結案或終止回應。 二、將文章收錄精華區、收錄文摘或置底。 三、變更文章標題。 四、設定水桶名單。 五、刪除文章或推文。 六、退回文章。 七、任免小板主。 八、發表公告文章。 九、舉辦記名或不記名投票。 十、舉辦樂透。 十一、其他經本站、本群組、本組規定中明定之事項。 板主得依看板管理需求,隨時公告特別處理辦法,其效力同板規。 板主應依本站、本群組、本組及本板規定行政。 第 04 條 (法律保留) 本板板規,牴觸中華民國法律、本站、本群組、本組及本板規定者,無效。 前項所稱之牴觸,應由該管理職解釋之。 第 05 條 (罪刑法定)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板規有明文公告者為限。 行為後板規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板規。但行為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第 06 條 (默認同意) 於本板發言者,視為同意本板使用規範。 使用者不因其不知本板板規而不罰。 使用者不因其連線時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問題而不罰。 第二章、文章規範 第 07 條 (標題相關規範) 發文時應在標題填上分類標籤,僅能發表本條第四項的各款分類,不得自創分類。 分類錯誤者,板主得要求於一定時間內修正或逕行更正標題。 轉錄之文章,應修改標題至正確分類。 本板發文分類如下: 一、[一般]:營利或非營利單位徵求者。 二、[派遣]:人力資源派遣公司徵求者。 三、[個人]:無事業單位之個人徵求者。 四、[市調]:有實體回饋之實驗、訪談、問卷、座談會活動參與者徵求者。 五、[資料]:張貼與勞資議題相關之法令或其它實用資訊者。 六、[新聞]:張貼與勞資議題相關之新聞者。 七、[討論]:工作相關問題討論或心得分享者。 八、[注意]:提醒使用者注意有不當行為的雇主或勞工者。 九、[公告]:板主或相關管理人員發表公告者。 發表第四項第一至第四款文章者,均應在分類標籤內填上工作地點之縣市名稱 ,並以半形斜線分隔,多於一區者,應填上「多區」。 發表第四項第一至第四款文章者,應於徵人截止後於標題加註「已徵到」或其同義詞。 發表第四項第五、第六款文章者,均應以原文標題為標題。 發表第四項第七款文章者,應以雇主或勞工之ID,或以公司全名為標題。 板主得依實際需求另行訂定不在第四項規定之內的發文分類,並公告之。 第 08 條 (文章格式規範) 格式不符者,板主得設定終止回應並要求於一定時間內改善。 轉錄之文章,應修改內文至正確格式。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一至第三款文章者,均應有下列內容,若有缺項應留空, 且各項均不得以「面議」或其同義詞表示: 一、使用者同意聲明。 二、工作期間: (一)工作日期:應填明確起訖日期。 (二)排班方式:應填每週或每月工作日數,亦得以每週或每月休息日表示。 (三)每日工作時間:應填明確起訖時間。 (四)每日休息時間:應填連續工作一定時間後之休息時間,得留空視為依法規定。 (五)休息時間有無計薪或供餐:應分項填寫「有」或「無」,得留空並視為皆有。 三、工作待遇: (一)平常日工資:應填時薪或日薪,按件計酬者需填常人每件大約所需工時。 (二)國定假日工資:應填國定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補休,得留空視為依法規定。 (三)延長工時工資:應填延時工作之加成薪資,得留空視為依法規定。 (四)勞健保、勞退:應填「依法規定投保、提撥」。 (五)工資發放日:應填明確工資發放日,得留空並視為工作後現領。 四、工作內容: (一)工作地點:應填完整地址,得與公司地址不同。 (二)勞務內容:應詳實填寫工作項目。 五、聯絡資訊: (一)聯絡人姓氏與稱謂:不得以代號、假名表示。 (二)聯絡方式:僅得為站內信、電子郵件、市內電話、行動電話之其中一項以上。 (三)是否回覆報名者:僅得為「必回」、「只回錄取者」、「不回」之其中一項。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一至第二款文章者,均應有下列內容,若有缺項應留空: 一、事業登記資料: (一)單位名稱:應填公司、學校或機關之全名。 (二)單位地址:應完整填寫該事業單位所在之地址。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文章者,應有下列內容,缺項應留空: 一、使用者同意聲明。 二、實驗、問卷調查、座談會、訪談舉辦資訊: (一)舉辦時間:應填明確起訖日期、時間。 (二)舉辦地點:應填明確地址、樓層或房號。 (三)參與內容:應填參與項目種類、內容、參與者應自備物品、注意事項等。 (四)參與報酬:應填參與者獲得之報酬,不得低於法定標準,亦不得為抽獎。 三、事業登記資料: (一)單位名稱:應填全名,若為學校則應填科系別,若為醫院則應填科別。 (二)單位地址:應完整填寫該事業單位所在之地址。 (三)負責人/指導教授:應填全名。 四、聯絡資訊: (一)聯絡人姓氏與稱謂:不得以代號、假名表示。 (二)聯絡方式:僅得為站內信、電子郵件、市內電話、行動電話之其中一項以上。 (三)是否回覆報名者:僅得為「必回」、「只回錄取者」、「不回」之其中一項。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一至第四款文章者,均應依預設格式發表,不得自創格式。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五至第六款文章者,均應有下列內容: 一、新聞或消息之來源網址,若超過一行者,應縮網址。 二、新聞或消息之完整原文。 三、發表者自行撰寫之二十字以上個人心得。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五至第六款文章者,均需直接將原文完整轉貼,並不得變更原文 之任何內容,但為刪除他人個資、不當連結者,不在此限。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七款文章者,內文應至少二十字,且需言之有物。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款文章者,應有下列內容: 一、使用者同意聲明。 二、有不當行為之公司名稱,或雇主、勞工ID。 三、不當行為之時間、地點、事實之二十字以上簡述。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款文章者,限當事人為之,且不得有虛偽不實之言論。 板主得依實際需求另行訂定不在第七條第四項規定之內的發文分類之格式,並公告之。 第 09 條 (文章與推文規範-有效字數) 不得發表以下內容之文章: 一、空白文:內文空白或僅有預設格式者。 二、一行文:內文以終端機瀏覽時僅一行者。 三、字數不足:內文扣除預設格式與簽名檔後不足二十字者。 四、內容灌水:內文以過多重複字、贅字湊滿二十字者。 五、無關本板宗旨之文章。 不得發表以下內容之文章或推文: 一、注音文:內文含有以注音符號代替正常文字者,但為表示聲韻者,或轉貼、轉述 之內容含有注音符號者,或單位名稱、專有名詞等含有注音符號者不在此限。 二、火星文:內文以數字、符號、英文字等代正常文字,以一般社會通念難以理解者 ,但轉貼、轉述之內容或單位名稱、專有名詞等含有火星文者不在此限。 三、簡體中文:內文含有簡體中文字,但轉貼、轉述之內容或單位名稱、專有名詞等 含有簡體中文者不在此限。 第 10 條 (文章與推文規範-編輯文章) 不得以編輯文章方式進行下列行為: 一、滅証:徵才文於徵人完畢後,刪除或變更聯絡資訊以外之資訊。 二、刪改推文:故意刪除推文或變更推文內容、種類、時間、順序者,但若為原推文 者同意,或者刪除他人個資、不當連結者,不在此限,並僅得刪除整條推文。 三、修改轉錄文章:故意變更轉錄之文章的原文,但為刪除他人個資、不當連結者, 不在此限。 第 11 條 (文章與推文規範-文字用語)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特定使用者挑釁、引戰、謾罵、誹謗。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不特定使用者挑釁、引戰、謾罵、誹謗。 以控制碼對他人ID挑釁、引戰、謾罵者,視為違反本條第二項。 第 12 條 (文章額度規範) 第七條第四項第一至第四款文章視為徵才文,每一帳號每日合計僅得發表一篇。 第七條第四項第五至第八款文章,每一帳號每日僅得各自發表一篇。 同一單位或同一雇主之同一勞務內容之徵才文,任意兩篇應間隔三日以上。 本條第一、第二項,若因系統故障、操作失誤等理由,致使誤發者,應於發表文章後 六小時內,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辦法申請刪除文章。 前項之行為,經板主同意者,該發表之文章不計入第一、第二項所規定之額度。 第 13 條 (轉錄文章) 非經原作者同意,不得轉錄他板文章至本板,或轉錄本板文章至他板。 轉錄之文章亦受本板板規第二章各條規定規範。 不得轉錄無關本板宗旨之文章,但轉錄本站公告者不在此限。 轉錄之文章,除轉錄本站公告或上級看板之公告以外,均受第十二條文章額度之限制。 第 14 條 (徵才文限制) 發表徵才文者,不得有以下內容: 一、違反就業服務法、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 (一)基本工資少於法定最低工資者。 (二)延時工作、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未依法加成、加倍者。 (三)按件計酬之工資少於相關法律規定之數額者。 (四)未依相關法規為勞工投保者。 (五)每日、每週、每月工時超時,或未依規定給予勞工休息時間者。 (六)未有特殊事由,以非關工作能力之條件為徵才條件者。 二、工作內容或事業單位不合現行法規者: (一)Uber/UberEat。 (二)其它經主管機關認定為不合法之工作內容或事業單位。 三、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有危害身心健康之虞者: (一)賭博類行業。 (二)交友聊天專員。 (三)情色傳撥業。 (四)酒店或相似性質之行業。 (五)人體試驗、藥物試驗、放射線相關工作。 (六)其它經主管機關認定危害身心健康之場所或工作內容。 四、(刪除) 五、非關工作內容: (一)交易行為:交易、租賃、借貸、行銷、直銷。 (二)無償行為:志工、講座,及無站外實體回饋問卷、訪談。 (三)機率行為:抽獎、賭博、保險。 六、個人仲介業者:以個人名義代替公司徵才者。 七、無授權個資之傳遞:傳遞無法証明來源或未經授權之他人個資。 發表徵才文者,不得有以下內容: 一、正職工作:謂長期、固定工時之工作者。 二、海外工作:謂工作地點之部分或全部在國外者。 三、學生義務: (一)代寫作業或代抄筆記。 (二)代出席或代點名。 (三)代考試或代寫論文。 (四)代下載或影印教材。 (五)其它學生應盡之義務。 四、易生法律問題之代理工作: (一)代理交易、購買、販賣。 (二)代理借貸、返還、租賃。 (三)代理領收、傳送、運輸、寄藏。 (四)代理排隊。 (五)代發表或轉貼文章。 (六)其它經本板認定易生法律問題之代理行為。 五、以一定價金令他人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或連署權者。 六、求職文章。 七、其它經板主群同意得認定為不當徵才內容者。 第 15 條 (重大違規) 稱重大違規者,謂以下情形: 一、張貼張爸連結、王浩宇或ipobar連結、黃仁傑或台大公道伯團隊連結者。 二、發表在本板之文章構成Cross-Post要件,經Board-Police判定違規者。 三、內文宣傳商業廣告或張貼商業廣告之連結者。 四、洗錢、洗文章數,經ID_Finance判定違規者。 五、製造或散佈不實之謠言,經查証屬實者。 六、徵求身體或精神上的施虐或受虐者。 七、假冒他人名義或發表資訊不實之徵才文,經查証屬實者。 八、嚴重影響本板業務者,謂以下情形: (一)洗板:同一使用者於同日內發表三篇以上無關板旨、無意義或內容相同之 文章者,或發表連續五條以上無關原文、無意義或內容相同之推文者。 (二)張貼病毒、色情、恐怖連結者。 (三)發表分類標籤為回覆公告或類於公告之文章,或者非站長、非本群組直屬長官 利用組長權限發表公告分類之文章。 (四)愚弄板眾:於標題、內文等偽造回覆文章、轉錄文章、文章或推文被刪除等 系統訊息者。 (五)偽造他人推文者。 (六)任意使用記名公投及活動聯署選項。 (七)公開明示欲求處罰而故意違反板規者。 (八)未經本人同意公開他人個資者,但若為避免緊急危難者不在此限。 (九)以多重帳號違反第十五條各項規定者。 九、其它經板主群同意得認定為重大違規者。 第三章、罰則 第 16 條 (刪除處分) 違反本板板規第七、八條者,原文得予以刪除。 違反本板板規第九條至第十五條者,原文應予以刪除。 推文違規者,板主得刪除違規推文但違反第十五條規定以致於第三人有重大危害者, 板主應刪除違規推文。 第 17 條 (水桶處分) 違反第七條、第八條,得予以水桶。 違反第九條、第十二條,得予以水桶。 違反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項,應予以水桶。 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者,應予以水桶。 第 18 條 (退文處分) 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者,得視情況予以退文。 第 19 條 (水桶日數) 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之水桶,為三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之水桶,為七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第十七條第三項所稱之水桶,為三十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第十七條第四項所稱之水桶,水桶應為一百八十日以上,至系統上限者。 第 20 條 (加重處分) 一年內曾違反本板板規者,得加重水桶日數二分之一。 以多重帳號違規者,全部帳號水桶日數為最長判決日數之二倍。 第 21 條 (警告處分) 違反本板板規第七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項,情況輕微者,得記予警告。 警告應公告,得同時併予三日以下水桶。 警告期為三百六十五日,警告期內違反本板板規者,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處斷。 第 22 條 (黑名單處分) 同一事業單位或雇主故意違反本板板規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累積三次以上, 情節重大者,經本板全部板主同意後,得公告列入本板黑名單。 遭列入本板黑名單者,part-time、part-timeBM板設定水桶至系統上限, 文章全數退文,無法退文者,刪除之。發言過的帳號全數依本板板規第三十條辦理。 第四章、板務施行辦法 第 23 條 (處分應公告) 本板板規或其他特別辦法,非經板主公告者,無效。 水桶、退文須經板主公告,方得設定。 若因事態緊急等事由而先行處分者,最遲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補公告。 第 24 條 (檢舉規範) 檢舉違規,應具明違規文章代碼(AID)、檢舉事由、証據等,至part-timeBM板具文檢舉 ,或於本板指定之區域以指定之方式為之,以其它方式為之者,得不予受理。 檢舉期為行為終了日後十四日內,超過者期限者得不予受理,但違規行為若經本板自行 發現者,不在此限。 本板板規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八款第五目及第八目,非經當事人檢舉者,應不予受理。 第 25 條 (申訴規範) 經本板處分不服者,得於公告後七十二小時內,具明公告文章代碼(AID)、申訴事由、 相關事証等,至part-timeBM板具文申訴,超過者期限者得不予受理。 非特殊事由,以其它方式為之者,得不予受理。 前項所稱之特殊事由,謂以下情形: 一、申訴人於part-timeBM板無發文權限者。 二、申訴人因受罰單處分無法於part-timeBM板發文權限者。 三、其它經板主群同意之特殊事由。 非受處分者提出申訴者,應不予受理。 第 26 條 (申請規範) 使用者向本板申請以下項目: 一、刪除文章,僅發表或轉錄該文章之帳號得申請。 二、編輯歷史紀錄,僅發表或轉錄該文章之帳號得申請。 三、被刪除文章之原文,僅發表或轉錄該文章之帳號得申請。 四、其它申請項目,經公告或板主群同意者。 第一項所稱之申請,應至part-timeBM板具文申請,或於本板指定之區域以指定之方式 為之,非特殊事由,以其它方式為之者,得不予受理。 前項所稱之特殊事由,謂以下情形: 一、申訴人於part-timeBM板無發文權限者。 二、申訴人因受罰單處分無法於part-timeBM板發文權限者。 三、其它經板主群同意之特殊事由。 第一項第一、第二款之申請,應具明欲刪除之文章代碼(AID)、申請事由。 第一項第三款之申請,應具明被刪除文章之日期、申請事由。 第 27 條 (板務建議) 本板板務之討論、建議等,應至part-timeBM為之。 於本板發表板務建議文者,視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 於本板發表之文章,含有板務建議之內容者,以前項處斷。 以推文方式進行第二、第三項行為,經板主警告制止後仍執意為之者,以第二項處斷。 第 28 條 (查証屬實) 本板板規所稱之查証屬實,謂檢舉者應將相關資料提供本板,由板主群判斷之。 第 29 條 (板主群同意) 本板板規所稱之板主群同意之事項,謂現任板主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 第 30 條 (多重帳號) 本板多重帳號認定辦法應依本站帳號部及本組組規等相關公告處理之。 多重帳號違規者,板主應依規定申請多重帳號查詢,除以下情況: 一、被檢舉之多重帳號,全部業經帳號部認定為同人持有者。 二、被檢舉之多重帳號,全部帳號於part-timeBM或組務板自行承認為同人持有者。 第 31 條 (板規修訂) 本板板規之修訂,應經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並訂定施行日期後公告。 第 32 條 (資格限制) 本板發文限制之變更,應經全部板主同意,公告一週後實施。 本板投票資格限制,應與本板發文限制相同,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33 條 (小板主) 小板主得由板主自行任免。 小板主應於其權限目錄內整理精華文章,並每月整理工作紀錄交予板主。 小板主之獎金,以每一個月一次發放為原則,其獎金之數額依當時公告而定。 第五章、板主 第 34 條 (板主名單) 新增或刪除板主依本群組與本組規定為之。 新增板主之資格為登入次數三百次以上、有效文章二百次以上,在本板有發文權限者。 若為推薦方式產出,應經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 若為投票方式產出,投票期不得少於七日、得票數或同意票數不得低於二十五票。 第 35 條 (板主自律) 板主若為當事人者,應由其它板主審理。無其它板主者,由組長代理。 板主受水桶處分期間,除執行板務外,不得發言。 板主若有嚴重失職者,得經其他全數板主具名至組務申請仲裁。 第六章、附則 第 36 條 (施行日期) 本板規修訂者,除特別公告外,自修訂公告日起施行。 第 37 條 (使用者同意聲明) 第八條所稱之使用者同意聲明如下: 本人同意並願意遵守現行法律、本站使用者條款、本站各級規定、本板所有規範, 本人願意為本文內容負責,並保証本文內容皆詳盡屬實,若違反相關規範,願受處分。 第 38 條 (標色含義) 本板規之文章規範與罰則,均標上相對應之顏色,其中,底色為針對文章之處分, 字體顏色為針對帳號之處分。 第 39 條 (功能操作) 本板設定不開放自刪文章與回覆文章至板上,基本功能如下: 一、發表文章為Ctrl+P 二、編輯文章為大寫E 三、推文為大寫X或% 四、變更標題為大寫T 五、放棄不儲存文章為Ctrl+Q 六、回覆至作者信箱為y 七、查看發文限制為i 八、其它指令說請按h查看 以終端機以外方式連線者,應自負相關責任。 -- If a card(s) or effect(s) is activating, OR a monster(s) is Summoning, OR a monster declare an attack, except this card: You must pay half of your life; Negate all the activation in this chain except this card, Summoning, OR attack, and if you do, destroy that card(s), then destroy all the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This effect is treated as spell speed 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5.136.1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rt-time/M.1490331381.A.167.html 修訂第14條、第27條 ※ 編輯: angel07 (140.115.20.220), 03/27/2017 09:35:56 angel07:轉錄至看板 part-timeBM 03/27 13:12 變更顏色 ※ 編輯: angel07 (61.231.92.201), 03/29/2017 23:17:56 angel07:轉錄至看板 part-timeBM 03/29 23:19 變更顏色 ※ 編輯: angel07 (140.115.20.106), 03/30/2017 13:42:10 angel07:轉錄至看板 part-timeBM 03/30 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