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koowwee1102: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基26) 03/26 14:25
這一點跟本篇較無關聯 因為不知
→ kkoowwee1102: 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社維法68) 03/26 14:36
何謂強賣 如果有簽契約就是合意
推 luismars: 除非有業績獎金賣多賺多,這種約定實在不合理。 03/26 14:45
→ luismars: 若由受雇方決定產量,為賺獎金而負擔剩貨風險還說得過。 03/26 14:48
我還沒聽過賣麵包有業績獎金的XDD 而且此篇是賣不完請員工買走 超不合理的啦!
※ 編輯: psl7634 (61.58.171.100), 03/26/2017 16:36:23
→ kkoowwee1102: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 03/26 17:03
→ kkoowwee1102: 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 03/26 17:04
→ kkoowwee1102: 無效: (民法247-1) 03/26 17:05
→ kkoowwee1102: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03/26 17:05
→ kkoowwee1102: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03/26 17:05
→ kkoowwee1102: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03/26 17:05
→ kkoowwee1102: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03/26 17:06
噓 kkoowwee1102: 這很明顯是藉由雇主權勢成立不平等契約 03/26 17:09
→ psl7634: 您法官嗎? 拿法條給我看你一定對? 03/26 17:35
→ psl7634: 我看不懂多明顯啦(意思是指你判不了..也沒看過合約) 03/26 17:37
→ kkoowwee1102: 我也相信貴三位版主並不知道版規己違反勞基法 03/26 17:45
推 angel07: 本板發文注意事項第0xe(14)條 03/26 17:45
→ kkoowwee1102: 免除當事人責任.加重他方責任.限制行權利. 03/26 17:46
→ kkoowwee1102: 總之法律大於版規永遠成立. 就等公文吧 03/26 17:47
→ psl7634: 您說您當過站長? 法務表示我們只是平台 儘管來 03/26 17:48
→ kkoowwee1102: 法院都上過了收個公文又算什麼. 03/26 17:49
→ psl7634: 我們是不收錢的平台 無給職 不是勞檢員 03/26 17:49
→ kkoowwee1102: 勞工局的公文可不是這樣說的 03/26 17:50
→ psl7634: 法務會回 不用你操心 03/26 17:50
→ kkoowwee1102: 那是法務的業務.不過收公文的人是台大. 03/26 17:51
→ kkoowwee1102: 行政對口單位是誰都搞不清楚. 唉. 03/26 17:51
→ psl7634: 你現在應該看不到BM版 所以你不知道我說啥 03/26 17:51
→ kkoowwee1102: 那不重要. 重要的是版規和法律牴觸.版規無效 03/26 17:52
→ kkoowwee1102: 工時和工資在勞基法中都有明文規定.錯大了 03/26 17:52
→ psl7634: 呵呵 您儘管去檢舉 我們攔不住你 03/26 17:53
→ kkoowwee1102: 不用檢舉啊.直接把版規轉給勞工局.他們會處理 03/26 17:54
→ psl7634: 您愛講法律應該懂 正面表列 與 負面表列 03/26 17:54
→ psl7634: 總之 法務說 您請便 03/26 17:54
→ kkoowwee1102: 先把條文讀完吧.連定義都定錯了. 03/26 17:54
→ psl7634: 您先去忙吧 慢走 03/26 17:55
→ kkoowwee1102: 只能說. 工資工時法律主管機關都在勞基法中明定 03/26 17:55
→ kkoowwee1102: 版規明確牴觸勞基法的地方一堆.就算主管機關了 03/26 17:56
推 angel07: 板務問題請至part-timeBM討論 03/26 18:07
→ psl7634: 不是我不懂法律 是你不懂看板(論壇) XD 03/26 18:13
推 boboys501: 謝謝大大們的回應QQ 最新狀況已更新至原文 03/26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