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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 01 條 (立法目的) 為維護使用者權益,明定本板黑名單相關程序,依據本板板規第二十二條, 制定 part-time 板黑名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如下: 第 02 條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板:謂part-time板。 二、黑名單:謂業經本板公告為不受歡迎之事業單位或雇主名單。 三、注意文:謂以在本板發表文章之事業單位或雇主為對象之[注意]分類文章。 四、說明文:謂經本板通知之事業單位或雇主至part-timeBM發表之[說明]分類文章。 五、事証:謂使用者提供之錄音、錄影、撥款或薪資憑據、公文、判決書等証據。 六、查証屬實:謂使用者交付予本板之相關事証,經本板認定屬實者。 七、單位警告:謂以事業單位或雇主為對象之警告處分。 八、反省:謂禁止特定事業單位或雇主發表徵才文之處分。 九、多重帳號:謂一名使用者持有多於一個帳號者。 十、共用帳號:謂多於一名使用者使用過同一帳號發言者。 第 03 條 (法律保留) 本辦法,牴觸中華民國法律、本站、本群組、本組規定者,無效。 前項所稱之牴觸,應由該管理職解釋之。 本辦法未盡事宜之處,從上級看板之規定。 第 04 條 (罪刑法定)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板規有明文公告者為限。 行為後板規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板規。但行為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第二章、程序 第 05 條 (注意文) 使用者於本板發表注意文時,若內容有以下情形者,本板得向當事人要求相關事証: 一、雇主發給之工資顯然未依徵才文章中約定之數額發給。 二、雇主有明顯延長工時之情形,且未依一定比例補償延時工作之工資。 三、雇主於使用者應徵時,有明顯就業歧視之情形。 四、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者。 五、雇主有恐嚇、騷擾、辱罵勞工之情事,致影響法律保障之基本人權者。 六、雇主冒用他人名義刊登徵才文者。 七、雇主有約定時間無故未到或無故取消徵才之情形。 八、雇主有經常性或重大拖欠工資之情形。 九、其它違反本站、本群組、本組、本板規定,經本板認定情節重大者。 前項各款情形,經本板查証屬實者,得予以單位警告處分。 當事人得因自行之考量,拒絕提供相關事証,當事人超過七十二小時未有回應者,視為 拒絕提供相關事証。 當事人拒絕提供相關事証或提供之事証難証明雇主有不當情形者,予以不處分結案。 當事人若對同一事件發表多於一篇注意文,或其發表之注意文有清空、竄改內容、 刪除推文等情形者,不問事實為何,一律逕予不處分結案。 第 06 條 (說明文) 若本板認為雇主有答辯必要時,得公告要求徵才文之原發文者至part-timeBM板,以 [說明]為分類發表[說明]文,惟說明文中應檢附相關事証。 本板公告通知後七十二小時內,雇主未發表說明文者,視為拒絕意思表示。 雇主發表之說明文,若未有檢附相關事証或檢附之事証顯然不全或不實者,視為無效。 雇主拒絕意思表示或說明文無效者,本板得逕依當事人提供之証據處分。 第三章、處分 第 07 條 (單位處分) 以事業單位或雇主為對象之處分,依以下規則執行: 一、警告一次者,單位反省期七日。 二、警告二次者,發言帳號水桶六十日、單位反省期三十日。 三、警告三次者,發言帳號水桶至系統上限限制、文章退文、單位反省期一年。 四、警告四次者,發言全數帳號水桶至系統上限限制、文章退文、列入本板黑名單。 若發現於本板發表之徵才文為遭本板列入黑名單之事業單位或雇主所為之,依本板板規 第二十二條處分。 若發現於本板發表之徵才文為遭反省處分之事業單位或雇主所為之,視為違反本板板規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處水桶一百八十日、文章得退文。 第 08 條 (行政處分) 發表於本板之注意文,若有故意虛構事實、偽造或變造証據等情形,視為違反本板板規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處水桶五年以上、文章退文。 發表於part-timeBM板之說明文,若有故意虛構事實、偽造或變造証據等情形,視為違反 part-timeBM板板規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處part-timeBM水桶五年以上、文章退文。 第 09 條 (帳號處分) 同一事業單位或雇主發表徵才文之不同帳號,若符合本辦法之任一項處分之要件者, 依本站多重帳號管理辦法申請多重帳號查詢,並依以下查詢結果處分: 一、經判定為同人持有者,依本板板規第二十條處分。 二、經判定非同人持有者,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處分。 同一帳號有多於一位雇主使用過者,經本板發現者,依本站多重帳號管理辦法申請 共用帳號查詢,並依以下查詢結果處分: 一、經判定確有共用之實者,由帳號部自行處分。 二、經判定未有共用之實者,視為違反本板板規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處水桶五年 以上、文章退文。 第四章、附則 第 10 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修訂者,除特別公告外,自修訂公告日起施行。 修訂紀錄: 2018/01/05 修訂第五條,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8/01/14 修訂第五條,自公告日起施行。 -- You can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your hand or your graveyard or your banished zone) by destroying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Summon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destroy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graveyard or banished z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233.19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rt-time/M.1494347804.A.C2A.html ※ 編輯: angel07 (61.231.94.251), 01/03/2018 15:24:56 ※ 編輯: angel07 (36.227.235.91), 01/14/2018 15:4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