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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情形者,文章逕行砍除不另行公告: (一)無分類標籤或分類標籤錯誤者,謂以下情形: 1、無分類、自創分類、使用顯然錯誤之分類者。 2、使用半形中括號與半形斜線以外字元作為分類標籤外框或分隔者。 3、徵才文之分類標籤為[縣市/類別]以外之形式者。 (二)徵才文應記載資訊有缺項或錯誤,情節輕微者,謂以下情形: 1、刪除或變更文首兩行「使用者同意聲明」者(此規定注意類文章適用)。 2、除工時、工資、地點、工作內容以外之項目有所缺少或不合規定者。 3、刪除空項目者。 4、聯絡人格式不合規定情節輕微,除第二款第五目之情形者。 5、工資以月薪表示者或工作地點不明者。 6、工作內容包含「主管交辦事項」或同義詞者。 7、資訊填寫於不正確之位置者。 (三)文章內容或文章作者自身之推文含有「有違規請告知」、「有違規自刪」 或其同義詞者。 (四)新聞類文章無連結、無心得、心得未滿二十字者。 (五)注音符號、簡體中文、亂碼,少於全文篇幅之十分之一者。 (六)工作時數達正職標準之兼職徵才文。 (七)作業或點名文,情節輕微者。 (八)徵才文為二十名以上使用者噓文且推薦值小於或等於負二十者。 二、有下列情形者,文章砍除併水桶七日: (一)第一款所列舉之情形,同一使用者多次違反或顯然故意者。 (二)空白文、一行文、字數不足。 (三)第一款第一、二目所列舉之情形,同一篇文章符合三個以上者。 (四)超額張貼文章者,此情形得依超額數量累計處分時間, 且涉及超額之文章全數刪除。 (五)聯絡人以假名或代號表示或聯絡方式僅有通訊軟體帳號者。 三、有下列情形者,文章砍除併水桶三十日: (一)徵才文應記載資訊有缺項或錯誤,情節重大者,謂以下情形: 1、工時、工資、地點、工作內容有所缺少或以「面議」或同義詞表示者。 2、第一款第一、二目所列舉之情形,同一篇文章符合五個以上者。 3、應記載資訊不明其程度達令人難以辨識者。 (二)空白文、一行文、字數不足、新聞類文章不合規定,累犯者。 四、有下列情形者,文章砍除併水桶六十日: (一)第三款第一目所列舉之情形,符合二個以上者。 (二)超額張貼文章,其數量過於龐大者。 (三)第六款第一目所列舉之情形,於發文時間後超過七日方為之者。 五、有下列情形者,文章退文併水桶十四日: (一)超額張貼文章,累犯者,此情形得依超額數量累計處分時間, 且涉及超額之文章全數退文。 六、有下列情形者,文章退文併水桶三十日: (一)徵才完畢清空內文者。 (二)非因過失未經原作者同意刪除推文者,但全數刪除者不得主張過失。 (三)正職徵才文。 (四)海外工作徵才文。 (五)作業或點名文,顯然故意或情節重大者。 (六)求職文。 (七)轉錄不合本板格式規定之徵才文至本板者。 七、有下列情形者,文章退文併水桶六十日: (一)徵才完畢清空內文與推文者。 (二)第六款所列舉之情形,同一使用者多次違反或顯然故意者。 (三)超額張貼文章,累犯者,其數量過於龐大者。 (四)作業或點名文,涉及期末評比或其它足以認定為較重大之事由者。 八、有下列情形者,文章退文併水桶一百八十日: (一)違法徵才資訊者。 (二)Cross-Post、張爸文、其它本站不受歡迎使用者相關文章。 (三)商業廣告或無關本板之廣告宣傳,情節輕微者。 (四)作業或點名文情形特別重大者,或涉及代考試、代寫論文者。 (五)同一使用者違反相同規定三次以上,其應水桶日數為十五日以下、 處分警告,或僅處分砍除文章者。 九、有下列情形者,文章退文併水桶三百六十五日: (一)完全未依本板格式發表徵才文或應記載資訊缺少過半者,謂以下情形: 1、使用[資料][新聞][討論][注意]分類發表者。 2、未依本板預設格式發表而自創格式者,包含將資訊全數填於表格外者。 3、預設格式刪除過半或非關工作事項之文字過多者。 4、應記載資訊缺少過半以致難以辨識者。 5、聯絡人資訊空白或聯絡人空白且聯絡方式為站內信者。 (二)徵才文內容資訊明顯虛偽不實或假冒他人名義者。 (三)涉及交易或其它非關工作之徵求內容者。 (四)商業廣告或無關本板之廣告宣傳,情節重大或同時有Cross-Post情形者。 (五)同一使用者違反相同規定三次以上,其應水桶日數為十六日以上、 一百二十日以下者。 (六)其它本板使用規範違反第十四、十五條,除第八款所列舉以外之情形者。 十、有下列情形者,文章退文併水桶至系統上限限制: (一)重大違規且有危害本板之事實或有充分理由足以認定其可能者。 (二)違反本國法律,尤其犯罪行為者。 (三)重大違規累犯或以多重帳號進行重大違規者。 (四)以強暴或恐嚇脅迫或本站任何使用者行使或不行使正當權利者。 (五)同一使用者違反相同規定三次以上,其應水桶日數為一百二十一日以上、 至系統上限限制,或應處分退文者。 十一、第一至十款情形僅適用一般情況,遇特殊情形者, 由板主依本板現行規範及特別辦法判斷之。 十二、第一至十款情形,若同時符合複數項目者,除有特別規定者, 處分得累加,亦得視情況僅適用處分最重者。 十三、第一至十款情形,若為推文違規者,得砍除推文; 若應退文而超過七日方發現者,砍除文章,除有特別規定者不加重處分。 十四、若行為人用詞不當、出言不遜、顯然故意違規者,從嚴認定其行為。 十五、本板不接受以不諳規定、非故意為之、手機失誤等事由為申訴事由, 亦不接受以水球、站內信等非依本板訂定程序之檢舉、申訴、申請。 十六、本標準未盡事宜者,從本板及上級各規定。 2018/09/07 修訂第三款第一目 2018/09/07 修訂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 2018/10/10 修訂第二款第三目、第三款第一目之二、第九款第五目 2019/01/01 修訂第一、二、九款 -- You can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your hand or your graveyard or your banished zone) by destroying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Summon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destroy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graveyard or banished z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233.1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rt-time/M.1535981851.A.4C1.html
poloyabi: 建議修正二次以上分類標籤都錯的水桶七天 09/03 22:00
poloyabi: 有些人會故意打錯,讓板主刪除 09/03 22:00
※ 編輯: angel07 (163.29.32.80), 09/07/2018 09:45:03 ※ 編輯: angel07 (163.29.32.80), 09/07/2018 10:03:18 ※ 編輯: angel07 (61.231.87.124), 10/10/2018 01:16:15 CK8301375:轉錄至看板 LinKou 10/16 21:36 (angel07 刪除 angel07 的推文: )
angel07: 記錄時間 2018/ 10/17 13:12
VHHH: 建議中文司儀至少要1000元/小時 英文1500元/小時 看過那種1 11/06 22:28
VHHH: 60元的 真的很悲哀 11/06 22:28
julieid: 請問板規同一單位或同一雇主之同一勞務內容之徵才文,任 12/03 10:58
julieid: 任意二篇應間隔三日以上。若是11/30PO文,第二次哪一天可 12/03 10:59
julieid: 以PO文呢? 12/03 11:00
※ 編輯: angel07 (36.227.233.189), 01/01/2019 22:16:50
honest5566: 11/30+3=12/03 01/03 23:54
(angel07 刪除 janna1238 的推文: 無效) (angel07 刪除 janna1238 的推文: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