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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ptt.cc/bbs/part-time/M.1393436902.A.D98.html 因本人已無在該公司上班 且將全名標註至PTT是否不太合理? 況且該貼文是在Facebook上面張貼,並非在PTT上張貼 該人何得何能使用全名並打諸如此類批評的心得文章? 另外,觀眾並非打工性質,只是徵求觀眾 觀眾除了配合節目需求,給車馬費100元已算是經費支出之合理範圍 而前來的觀眾屬於自願性且擁有娛樂性,並非做粗工或工作,只是坐著看表演節目, 應不在於勞基法適用範圍內 且並非「臨時演員」,這種心得文看了不是太開心 請版主刪除該文,並檢討該類文章 謝謝 -- Sent from my Window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10.215.1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rt-timeBM/M.1455367604.A.EB6.html
poloyabi: 我刪除了 當時是我發的 我當時也不市版主 02/14 01:10
poloyabi: 只是看了覺得誇張 02/14 01:10
willy2653: 謝謝 全名不太恰當 至少用某小姐先生 02/14 13:40
poloyabi: 就直接照原本轉貼而已 02/15 13:22
willy2653: 所以直接照原本轉貼就不需負相關責任?什麼心態 02/25 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