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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板友來信檢舉,文章作者B未經過A同意刪除其A之推文。 原應按照板規8-4處理 由於文章作者B已刪除該文章, 板規未規定是否[具文章事後自刪追究之責], 故板主依照板規情節嚴重程度,訂定以下幾個板規[具文章事後自刪追究之責]板規5 - 板規15 (包含子項) 新增之板規項目不溯及既往,文章作者B下次再犯則依新修訂板規處理。 另, 板友詢問如何定義板規7,經檢視並參考其他板如何處理後,修訂如下 原: 7. 惡意鬧版者 鬧版定義由版主主觀認定,鬧版者每篇文章皆設劣文,並水桶半年 惡行重大或是累犯者永久水桶 修訂後: 7. 惡意鬧版者 經板主認定為情節重大之板面違規行為: 屢犯板規1-15多次,出桶後仍明知故犯,且無悔意者。 依嚴重程度三個月-永久水桶。 希望板上討論能多以理性建議取代批評,大家來共同維護良好討論的環境。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201.23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harmacist/M.1433076753.A.59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