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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目前在一間醫院服務中 可是因為缺人的狀況下 造成常常上班時數超過 應上時數 EX 這個月勞基法規定164小時 我上了180小時 這多出來的16小時 就累積在我的資料中 無意間看到勞基法提到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 ,金額如果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可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 ^^^^^^^^^^^^^ 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因為目前多上的時數可以累積起來 一小時賣掉的話算250元 可是賣掉時數拿到錢的名目是"XX獎金"... 寫獎金的話 不就沒辦法算"加班費" ??? 假如不是加班費的話 就無法"免納所得稅" ??? 有人也遇到相同的問題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5.45.16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harmacist/M.1443097172.A.8FC.html
yukikochen: 一樣,醫院不願意改,改了就有1.33/1.66的問題了 09/24 21:04
littlepity: 1.66 假日也有班是10小時的...遇到1.66.問題 09/24 21:16
ilovepei: 臺中? 09/27 12:24
wylscott: 加班的首兩小時是1.33 超過才是1.66吧 09/27 13:00
yukikochen: 我們醫院都說彈性工時,就單時薪,不給1.33/1.66 09/27 16:39
jerrylin: 超過時數就是加班了 彈性個屁 10/01 00:13
jerrylin: 醫院工作的自己要團結抗議不給加班費就要放假. 10/01 00:15
yukikochen: 已經跟總院反應(聳肩) 人事討論半年了(笑 10/02 02:25
yukikochen: 缺人缺一半,假只能用低價賣給醫院 10/02 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