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M10: 契約不會因為這樣完全無效,要以個別條款個別認定是否有效。 04/14 16:23
※ 引述《srmaww (yming)》之銘言:
: 請問如果簽藥師委任契約的時候,上面有寫必須提早一個月提出離職,可是勞基法是規
定
: 不滿三年只要提早20天。那這契約是否違法?就算簽名也是
基本上這個契約有沒有違約金
都像版友說的...算私下的契約
簽了名就承認契約了
可是有一個情況是
如果你上班的條件
是有違反各種勞基法規定的情形
那這個契約已經失效,沒效力了
太長了用回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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