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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rmaww (yming)》之銘言: : 請問如果簽藥師委任契約的時候,上面有寫必須提早一個月提出離職,可是勞基法是規 : 不滿三年只要提早20天。那這契約是否違法?就算簽名也是 基本上這個契約有沒有違約金 都像版友說的...算私下的契約 簽了名就承認契約了 可是有一個情況是 如果你上班的條件 是有違反各種勞基法規定的情形 那這個契約已經失效,沒效力了 太長了用回文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7.7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harmacist/M.1523683855.A.21E.html
LM10: 契約不會因為這樣完全無效,要以個別條款個別認定是否有效。 04/14 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