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M10 (Pancake)
看板pharmacist
標題Re: [問題] 藥師合約是否違法?
時間Sat Apr 14 16:19:39 2018
法律的規定可分為強行規定跟任意規定
強行規定:
不論當事人之間的意思,都應該適用法律的規定。
任意規定:
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排除法律適用,換言之,法律只在約定無效或沒有約定的時候補充
適用。
很遺憾的,依照法律實務的多數見解
對於離職提前告知這個規定是任意規定
所以契約雙方是可以另為約定的 …
對!勞動“基準”法其實不是基準 …
所以簽約的時候要注意
其他就不說了
法律規定是法律規定
實際上還是很多灰色地帶可以操作
萬一遇到了問題要找人求助
拜託千萬不要自作主張 … 會吃虧的 …
※ 引述《srmaww (yming)》之銘言:
: 請問如果簽藥師委任契約的時候,上面有寫必須提早一個月提出離職,可是勞基法是規
定
: 不滿三年只要提早20天。那這契約是否違法?就算簽名也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82.193.1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harmacist/M.1523693981.A.336.html
推 chungyiju: 謝謝分享04/14 16:28
推 luckystar777: 所以我才說看有沒有簽約金,通常綁人的合同都會附帶04/15 00:00
→ luckystar777: 獎金,不然職棒球員為啥不能說不幹就不幹04/15 00:00
癥結點之所以不在簽約金,是因為如果以簽約金(獎金)的有無來認定契約條款是否有效,
應該如何定義“簽約金”就成了問題。
僱主是能有對策的,除非藥師領法定基本工資,否則劃分薪資和簽約金毫無意義。事實上
很多醫院也已經是這樣操作的,底薪48K,簽約後每個月多6K,以北部醫院藥師行情做比
較,這樣算是有簽約金嗎?附帶延長離職預告期間的契約條款是否有效?
至於職棒球員的契約一般是定期契約,跟僱傭關係下的不定期契約規定不同。相同的是,
只要雙方合意成立契約,就自然產生約束力,對於履約即負有責任。
簡言之,簽約金終究只是契約內容的一部分,本質上跟薪資相同,就是勞務對價而已 …
※ 編輯: LM10 (115.82.193.118), 04/15/2018 01:4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