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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事務本來可以討論,至於一些大看板,是因為文章眾多,特別設立檢舉區, 將板務與檢舉移到檢舉區。 參考他板事務: 任期制很難嗎?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公告] ★八卦板主補選開始投票★ 時間 Tue May 13 01:04:56 2014 ─────────────────────────────────────── 依  據:生活娛樂館組規 2013 修訂版 v2.0 主  旨:公告本板2014年補選板主之徵選辦法、選舉辦法與選舉須知。 公告事項:       本板即日起徵選新任板主一名.備位者一名。 依照任期制之規範,本次當選板主任期至2014/06/30日。 (接任hateOnas剩餘任期) #1JR2C4bj (L_TalkandCha) 參考它板事務: 作者: susiseptem (..) 看板: WarCraft 標題: [版務] 根據站規提出討論 http://www.ptt.cc/bbs/WarCraft/M.1366693141.A.1E8.html 精華區 - 閱讀文章 您現在的位置是 SYSOP - 。 作者: JasonBourne (JasonBourne) 看板: PttLaw 標題: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時間: Sat Oct 9 00:18:25 2004 http://www.ptt.cc/man/SYSOP/D39B/D3CC/M.1339458543.A.AFD.html 第二十六條(提出之對象及看板) 對於板主之建議,於該看板提出。對於小組長之建議,於該群組事務看板提出。 第二十七條(建議之處理) 對於使用者之建議,板主或小組長認有理由者,得參考建議之內容,修正其管理。 第二十八條(罷免提出及審查) 使用者提出建議後,對於板主或小組長之處理方式仍不滿意者,得循本站關於板主 或小組長罷免程序之規定,提出罷免案。 本站對於前項罷免案提出之事由,得予以審查。但除罷免事由係針對板主或小組長 個人與板組管理無關之事項外,應予以核准成案。 前兩項規定不適用於批踢踢兔及批踢踢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121.19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oem/M.1400090584.A.703.html
bll135:第一大板救援挺好用,但需要考量別的吧。 05/15 15:55
bll135:這版不是沒有徵選版主沒人想當過 05/15 15:55
bll135:常態在線少於二十人的板採任期制,你能舉例嗎 05/15 15:57
bll135:有沒有三個人數不多的小版是這樣搞的? 05/15 15:58
bll135:這版有這種必要而非矯枉過正的理由又是什麼? 05/15 16:05
有人說看板不能討論板務,有人說沒有看板採任期制,我想事實勝於雄辯。 提出定期選舉也只是一個想法,主要是避免此地常板主出狀況再臨時拉人當板主, 如果能有定期投票,那樣子制度會好些,不然總在臨時,並且有限的徵選時間中。 在參選人的質與量方面,不免多有缺憾。 而且我建議的制度中,適逢選舉日之時,板主也可繼續競選,非一定得下台, 若有新的競爭者,而能各自得到新的票數,也是看板改進的機會。 並非矯枉過正,並且在我最初的意見中,即希望能補足板主的缺額, 也沒說當過板主的人不能回鍋當板主。 既然有人自詡詩板金字塔上層,或有號稱沉默的多數,原以為這沒什麼好杯葛的。 不過我想這議題就到此為止吧。 ※ 編輯: aurior (114.41.91.71), 05/15/2014 22:55:08
bll135:你看吧,好好要問清你的主張又要東拉西扯來酸。唉 05/15 23:22
bll135:我只代表我自己,你拿別人的「有人說」是要我回應什麼呢? 05/15 23:22
我根本不想回你,這篇也不是回給你的。 你既然推說矯枉過正,我也回應了,然後你又無視回應。我也不知道要說啥。 ※ 編輯: aurior (114.41.91.71), 05/15/2014 23:29:44
bll135:你自己說議題到此為止那我要有視什麼......? 05/15 23:32
bll135:還是你金鐘罩鐵布衫到別人質疑不得了。理由正當的話不怕問 05/15 23:33
bll135:吧。 05/15 23:33
bll135:根本不想回就不要再口嫌體正直囉。 05/15 23:34
並非矯枉過正,並且在我最初的意見中,即希望能補足板主的缺額, 也沒說當過板主的人不能回鍋當板主。 提出定期選舉也只是一個想法,主要是避免此地常板主出狀況再臨時拉人當板主, 如果能有定期投票,那樣子制度會好些,不然總在臨時,並且有限的徵選時間中。 在參選人的質與量方面,不免多有缺憾。 複製貼上。你要堅持矯枉過正那就矯枉過正嘍。 ※ 編輯: aurior (114.41.91.71), 05/15/2014 23:4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