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rozac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因前次板上發生有文章被檢舉違反醫師法 板主依下列站方公告處理 http://www.ptt.cc/bbs/prozac/M.1442932559.A.11A.html 但經板主群討論後 認為站方公告內容過於簡略 有可能被不肖人士濫用甚至提起訴訟 且後續熱心板友去函詢問衛生局承辦人員 得到以下答覆 http://imgur.com/5WVbhyo 故板主群有必要針對站方所佈達之規定進行補充說明 站方公告內文之法源依據如下: 【醫師法】第11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 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 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 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經板主查詢多方判例後 發現目前對於所謂"網路診斷"之認定 衛福部並未公開說明何者屬於違法之文字 何者又屬於需罰之情形 僅簡略說明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因板主群並非衛福部相關負責人員 也並非法律、醫療從業人員 在中央主管機關對此條款皆以個案處理 未有通用規則的狀況下 執行板規時 實際上可能難以認定是否確實達到違法標準 為保障板友發言權利 板主群討論後決定補充板規4.0補充條款 但也要另外提醒大家 任意聲稱對方患有有某某疾病/裝病 即使沒有違反醫師法 仍可能因人身攻擊涉及毀謗或公然侮辱 因此仍須請板板友們謹慎用詞 感謝大家配合 -- ╭───────────────────────────────────╮  Please see the end of me     Please see the end of me      Please see the end of me     Please see the end of me     │                 ☆                 │  Please see and kill me, please Please see and kiss me, please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rozac/M.1447600068.A.5C6.html ※ 編輯: belt (123.193.95.10), 11/15/2015 23:13:54
angel86015: 版主辛苦了 11/16 03:13
lyviasun: 辛苦了 11/1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