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lt (可可-smokin' cigarette)
看板prozac
標題[公告] 板規4.0版補充條款相關說明
時間Sun Nov 15 23:07:45 2015
因前次板上發生有文章被檢舉違反醫師法
板主依下列站方公告處理
http://www.ptt.cc/bbs/prozac/M.1442932559.A.11A.html
但經板主群討論後 認為站方公告內容過於簡略
有可能被不肖人士濫用甚至提起訴訟
且後續熱心板友去函詢問衛生局承辦人員
得到以下答覆
http://imgur.com/5WVbhyo
故板主群有必要針對站方所佈達之規定進行補充說明
站方公告內文之法源依據如下:
【醫師法】第11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
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
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
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經板主查詢多方判例後 發現目前對於所謂"網路診斷"之認定
衛福部並未公開說明何者屬於違法之文字 何者又屬於需罰之情形
僅簡略說明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因板主群並非衛福部相關負責人員 也並非法律、醫療從業人員
在中央主管機關對此條款皆以個案處理 未有通用規則的狀況下
執行板規時 實際上可能難以認定是否確實達到違法標準
為保障板友發言權利 板主群討論後決定補充板規4.0補充條款
但也要另外提醒大家 任意聲稱對方患有有某某疾病/裝病
即使沒有違反醫師法 仍可能因人身攻擊涉及毀謗或公然侮辱
因此仍須請板板友們謹慎用詞 感謝大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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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lease see the end of me ☆ Please see the end of me │
│ Please see the end of me ☆ Please see the end of 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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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lease see and kill me, please ☆ Please see and kiss me, plea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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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rozac/M.1447600068.A.5C6.html
※ 編輯: belt (123.193.95.10), 11/15/2015 23:13:54
推 angel86015: 版主辛苦了 11/16 03:13
推 lyviasun: 辛苦了 11/1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