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esione: 第六條條文沒規定該文章必須沒被刪除。 03/21 01:37
第六條是說可以用專案處理,
但刪除之後怎麼達到超過15人推回文?
換做是我五個人我就刪了。
→ hesione: 大量版友不悅就已經符合條件了,真要執行也只需要鎖文而 03/21 01:43
→ hesione: 已。這種文章在八卦版都被水桶,還是鬧板情形只要不一一 03/21 01:43
→ hesione: 寫下來就無法分辨是鬧板? 03/21 01:43
妳說的八卦板鬧板水桶應該是這條:
4.扣除以上重貼使用額度狀況,即除了十分鐘內自刪重貼以外,若兩個月內同一使
用者發兩篇文章內容完全相同者或大致相同者,即為手動置底,包含:
a.標題內容完全相同或大致相同者。
b.標題不同,內容大致相同者。
c.連續轉錄同樣文章兩次。
d.詢問相同人且相同事物八卦者。
提醒:修改文章請盡量請利用E鍵,修改標題請用T鍵,參選文與公告不算入手動置
底。
‧ 違反以上板規,卻自行刪除文章以避責,視同鬧板,水桶一年處分。
很可惜這條本板沒有。
→ hesione: "只要有超過15人公開以回推文表示受到影響,超過2人依規 03/21 01:45
→ hesione: 定向板主檢舉" 03/21 01:45
請注意規定不是「或」,如果是「或」那問題會更大。
→ hesione: "回"推文,"私信" ,白紙黑字這樣寫得還不夠清楚?? 03/21 01:46
→ hesione: 回文 私信 我真的不知道還能怎麼解釋.. 03/21 01:48
第六條沒有信件規定。
另外推文是推
回文是 →
妳指的應該是另外開文章回覆(Re.)原PO,
那個叫「發文」。
如果回文跟推文是兩個不同的動作,
基本上不可以把兩個這樣寫在一起,
應該要寫「回覆文章」或「推文(含箭頭)」,
就看管理者怎麼解讀。
理性討論。
推 lemonish98: 推 03/21 02:11
→ lemonish98: 辛苦了,謝謝你~ 03/21 02:11
不會,大家都辛苦了,
妳也要加油喔,我有follow妳的文章,
印象中之前有寄信給妳打氣?希望妳感受的到:)
推 Belieeve: 規定真的只是最低底線的共識 03/21 02:13
板友大家都好好 好自制啊QAQ
→ hesione: 前面有re:就叫做回文...拿來的發文? 依規定向版主檢舉 03/21 03:34
→ hesione: 本來就包含私下檢舉 私下檢舉當然是私信 唉。 03/21 03:34
→ hesione: re的意思是回覆 = = 03/21 03:35
→ hesione: 全世界信件標題只要有re,就是回覆的意思,包括任何的ap 03/21 03:39
→ hesione: p也叫做"回覆"在看板上... 03/21 03:39
推 hesione: 回覆在看板上就是"回覆在看板上", 發文就是發文,你可 03/21 03:46
→ hesione: 以看一下telnet使用這兩個用的是用途的指令,app上也會 03/21 03:47
→ hesione: 寫的很清楚那個叫發文,發文是不會出現Re的。 03/21 03:47
→ hesione: 這兩個用的是不同的指令 03/21 03:48
OK,我們都認同鬧板文說明:
只要有超過15人公開以回推文表示受到影響,超過2人依規定向板主檢舉。
光是前面那句話的達到標準就有爭議了,
15人公開「回覆文章」或「推文」;
目前我還沒看過有哪篇文章有超過10篇回文的,
再加上他刪文速度之快,底下推文也不多,
光是這樣他過去每篇文章都不足以水桶啊。
再者,
「回覆文章的推文」算不算?
「回覆回覆的文章」算不算?
我真的找不到任何可以處置他的條文。
推 hesione: 如果都可以自由心證選擇什麼可以寫在一起什麼不可以/因 03/21 03:55
→ hesione: 此寫在一起的就是a不是b,無視基本通用,那選擇性解讀也 03/21 03:55
→ hesione: 太容易。 03/21 03:56
所以我才說「就看管理者怎麼解讀」,
每個法官對於條文的見解跟判決也不同的,
因為判決的是人,
但文字是死的。
我的話會用「專案處理」,
在鬧板文底下新增一條條文,但不朔及既往,
不知道妳有什麼想法?
→ hesione: 回覆回文的推文裡明顯就符合"造成大量版友不悅"這個條件 03/21 03:58
→ hesione: ,哪裡不符合規定了?是沒有明寫算不算,但是也並沒有說 03/21 03:58
→ hesione: 不算,那麼在這個框架下,該文章是否造成這個數量的版友 03/21 03:58
→ hesione: 不悅就是判定條件 03/21 03:58
只能說當初訂超過15人只是防小團體條款,
但只要有模糊解讀空間就不是一條好的法條。
「沒有明寫算不算,但是也並沒有說不算」這就代表這法條是不適用的,
是自由心證的;
過去沒有人質疑,現在提出來被討論,
表示這點是有必要補充或修改。
我覺得就讓新任板主去煩惱、投票或進行公開討論吧,
解讀的是人,
執法者的權力是板眾賦予的,
能否尊重執法者想法,達到一個「就算沒有板主也可以和平共處」的烏托邦,
這才是我本文中的最後一句:成為板主很簡單,如果有需要的話。
推 hesione: 簡單的說既然沒有排除不算,只要符合判定條件就當然可以 03/21 04:01
→ hesione: 算。 03/21 04:02
→ hesione: 總之我個人的觀點已經表達得很清楚,執行方面的話目前就 03/21 04:05
→ hesione: 是代理版主者的職務。 03/21 04:05
感謝妳的理性討論<(_ _)>
→ hesione: 那來不適用,目前的規定就是版友數量,就這麼簡單,所以 03/21 04:08
→ hesione: 數量是否達到,是否針對該文,邏輯上就是如此。 03/21 04:08
→ hesione: 都符合就是符合現行版規。 03/21 04:09
→ hesione: 只能說如果對於這方面有興趣的話,可以多參考美國的判例 03/21 04:18
→ hesione: (為什麼要參考美國,是因為台灣這方面原本就是從國外搬 03/21 04:19
→ hesione: 來的),美國是個法治治國的國家,看多了你就會明白並不 03/21 04:19
→ hesione: 像想像中那樣好樣只要沒確切載明就可以逃脫。這類文字漏 03/21 04:19
→ hesione: 洞的問題,絕大多數都不會被法官接受/影響判決的,除非 03/21 04:19
→ hesione: 有"明文規定不允許/排除"的情形存在。 03/21 04:19
→ hesione: 但台灣一般的法學素養似乎還停留在字面解釋的程度。 03/21 04:22
→ hesione: *並不像想像中那樣好像只要沒有載明就可以逃脫 03/21 04:23
推 hesione: 為什麼需要法官,為什麼法官被賦予裁量權,為什麼(雖然 03/21 04:35
→ hesione: 台灣不是如此)美國法官需要符合極為嚴格的資格跟條件經 03/21 04:36
→ hesione: 歷,否則如果只要不符合一清二楚法條條件的就開釋,那只 03/21 04:36
→ hesione: 要基本訓練就可以了 03/21 04:36
放輕鬆,我們是推板主不是選法官:)
→ hesione: 噗 概念是一樣的 不就是理性討論而已 還是什麼時候什麼 03/21 06:02
→ hesione: 事情輕鬆也要選擇性處理 03/21 06:02
推 happy00: 幫推 03/21 06:18
推 littlewren: 你要不要當板主?看來你對ptt版務蠻熟悉的XD 03/21 07:11
推 bartwang: 很多字,前面還看,後面就看大概了,我隱約覺得板規改了 03/21 09:37
→ bartwang: 似乎是較簡單處理法,然後贊成l大說的,p大很熟悉啊,又 03/21 09:39
→ bartwang: 有經驗,駕輕就熟XDD 03/21 09:39
等大家有共識再說,感謝抬愛:D
→ radiohead56: 某h不是很厲害嗎 出來當版主啊 只會在那邊五四三打嘴 03/21 11:39
→ radiohead56: 砲 03/21 11:39
→ radiohead56: 光說不練又愛長篇大論zzzz 03/21 11:40
推 lemonish98: 口氣到底在差什麼 03/21 12:02
→ lemonish98: P大從頭到尾好聲好氣討論也沒有想搗亂 03/21 12:02
→ lemonish98: 還是說你平常跟人討論都是這種態度跟質疑方法啊? 03/21 12:02
→ radiohead56: 不好意思,我平常不是這樣的,但對某些蟑螂來說,好 03/21 12:05
→ radiohead56: 聲好氣的講話是沒用的 03/21 12:05
→ radiohead56: 然後,拜託看清楚,我說的是某h不是原po,還是你要 03/21 12:18
→ radiohead56: 看一下眼科? 03/21 12:18
推 lemonish98: 因為我不是在指你 03/21 12:27
→ lemonish98: 不用忙著對號入座,還不如去忙你的reddit 03/21 12:27
推 lemonish98: 雖然你口氣也很差沒錯啦... 03/21 12:33
→ lemonish98: 不過透過上一篇文跟你這篇的推文就知道跟你吵沒意義你 03/21 12:33
→ lemonish98: 只會認為自己是對的,其他人都看不清事實 03/21 12:33
→ lemonish98: 板上不符合你的意你就發了篇文嘲諷大家 03/21 12:33
→ lemonish98: 文末還不忘補上一句你還有reddit 03/21 12:33
→ lemonish98: 表示就算這裡的人不歡迎你你還有其他地方可以去 03/21 12:33
→ lemonish98: 這種「你們能拿我怎樣,明明我才是對的」的態度 03/21 12:34
→ lemonish98: 雖然不是很想借用你的話 03/21 12:34
→ lemonish98: 不過果然讓我了解到什麼是巨嬰了呢 03/21 12:34
→ radiohead56: 裝睡的人叫不醒^_^ 03/21 12:37
→ lemonish98: 抱歉不重要的話還佔了那麼大的篇幅 03/21 12:52
→ lemonish98: pinpo大覺得與討論無關不需存在的話可以刪掉我的推文 03/21 12:52
→ lemonish98: 沒關係QQ 03/21 12:52
推 radiohead56: 下面的推文幫我刪掉吧,不好意思打亂你的文章了(上 03/21 13:19
→ radiohead56: 面某h的就不用,該罵就罵) 03/21 13:19
推 InHanchiao2: 不希望看到大家吵架QQ 03/21 13:35
只是閒聊 沒事的:D
推 littlewren: 個人覺得也違反版規第一條。犯詐欺罪已是違法中華民 03/21 14:27
→ littlewren: 國法律,用這理由能不能桶詐欺文? 03/21 14:27
問題是
1.要有實際證據證明他詐欺,不是隨便一句「你又來騙了」就代表他確實犯罪。
2.詐欺屬於刑事案件,請協尋實際管道處理,非BBS板主業務。
推 littlewren: 已經有多位ptt版友表示被騙了 這樣不足夠嗎? 03/21 15:27
→ littlewren: 說拿到薪水會還錢,但並沒有還還封鎖,這樣就構成詐騙 03/21 15:32
→ littlewren: 了。如果是贈予的話就不算詐騙。 03/21 15:32
這個跟板規4.0有三個重點:
1.不溯及既往。
2.第六條可用專案處理。
3.第十二條發文內容有違法行為,但他發文內容是沒違法的,違法的是他的行為。
推 DavidJam: 主要是被騙錢的都抱著花錢了事的心態,所以才成不了案, 03/21 15:36
→ littlewren: 詳見刑法339條。只是ptt桶個人要證據的話我覺得只要 03/21 15:36
→ littlewren: 有多位版友指認就行了 03/21 15:37
基本上違法跟犯罪是兩回事。
違法的意思是做出違反法律的行為。
違法並不等於「犯罪」,只有做出了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為,才是犯罪。
犯罪的人可以受到刑事起訴,並受到刑事處罰,
但只是做出除犯罪以外的違法行為的人,則不會受到刑事起訴和刑事處罰。
→ DavidJam: 所以要上警局拿報案三聯單,警察也是要看證據,但有些人 03/21 15:37
→ DavidJam: 就覺得多一事不如無視,然後小組長要把人永桶也要看證據 03/21 15:38
→ DavidJam: 老實說我不覺得小組長要看證據有何不對?畢竟那麼多板, 03/21 15:39
→ DavidJam: 總不能每個板的鄉民都要他桶人,只要鄉民人多就能成案? 03/21 15:40
→ DavidJam: 這樣並不公平合理。個人認為選板主,設板規一途為最符合 03/21 15:41
→ littlewren: 小組長認為要有報案才能算證據,但我覺得ptt只要有人 03/21 15:42
→ DavidJam: 防治這種故意犯,不管是b大或p大當板主本人都支持,板規 03/21 15:42
→ littlewren: 指認借多少、日前等資訊就夠了。 03/21 15:42
→ littlewren: 先去忙了 (bye 03/21 15:42
妳用了一個詞,「我覺得」,
這就代表不同的人解讀同一規定有不同的見解,
也是板主最難為的地方。
難道真的學法律的都是恐龍法官,不懂法的人嗎,唉。
→ DavidJam: 可以與其他有經驗的人士討論,願風波平息。 03/21 15:43
其實我們也不能期盼板主要有一定法學素質才能擔當,
尤其PTT這麼多板,會站出來的大多都是願意用心跟花時間在板上;
板主也不是絕對公正的,
所以才有小組長制度跟申訴制度。
推 bonoo: 發生什麼事? 03/21 15:48
推 littlewren: 「違法」=犯罪,「違規」才是不一定是犯罪。「法」是 03/21 17:44
→ littlewren: 指某個地區的民法、刑法、智慧財產法etc.具法律效應 03/21 17:44
→ littlewren: 的社會規範;「規」即遊戲規則、校規etc.不一定具法 03/21 17:45
→ littlewren: 律效應的群組規範。 03/21 17:45
https://www.ptt.cc/bbs/LAW/M.1427267383.A.98E.html
犯罪一定是違法(刑法),
但違法(民法、行政法等)不一定等於犯罪。
→ littlewren: 證據是一定要的。辦事嚴謹是值得表揚。但ptt桶人是否 03/21 17:45
→ littlewren: 需要像警察辦案一樣嚴謹就見人見智。要麼他真的騙人, 03/21 17:45
→ littlewren: 要麼就是被騙的那些證人在騙人。只有一面是真的,這 03/21 17:46
→ littlewren: 有很難判斷嗎?所以我才說只是ptt桶人的話有證人就夠 03/21 17:46
→ littlewren: 了。 03/21 17:46
我認同妳說的,
就像造成不悅,我也不需要拿出什麼量表證明我現在情緒變得很差;
本板屬性比較特別,
鬧板文規定很多板都有,我沒有看過反對人數規定就可以桶人的。
(不然一堆文章被噓爆不就桶不完了)
既然規定「只要有超過15人公開以回推文表示受到影響,超過2人依規定向板主檢舉」,
那麼我們就按照規定來,
這裡不是個板,不是說桶說黑就可以的。
難的是我說了好幾次的解讀,
什麼叫「表示受到影響」?
我覺得他像打不死的蟑螂一樣,感到很好笑,
這樣算影響到我嗎?
乞討真的不是犯罪,真的,
除非他有犯罪事實。
→ littlewren: 殺雞就麻煩用殺雞刀不要用牛刀 03/21 17:49
→ littlewren: 其實有想過選版主,不過自己還想繼續在p版以個人名義 03/21 17:51
→ littlewren: 而非版主名義發言,就打消念頭了XD 03/21 17:52
→ littlewren: 內容雖是乞討,但版友回應他的乞討文結果就是被詐欺, 03/21 18:54
→ littlewren: 發文可否解讀為詐欺行為的一部分? 03/21 18:54
另訂專法後,就可以不需要依原鬧板文規定處理,
畢竟不確定他是透過八卦板、本板或是其他板取得金額,
它板糾紛在本板處理則另有規定。
但既然是專法,還是要有文字作為依據,
例如PTT的佛地魔條款,
一旦白紙黑字就不能撼動。
說實話,我更痛恨疾病被污名化這種事情,
對我來說影響比詐欺還惡劣。
推 SaChiA5566: 增加板規吧 不然大家來這邊已經很慘了 還被騙 03/21 18:58
這就是我上面寫的,
我的話會用「專案處理」,
在鬧板文底下新增一條條文,但不朔及既往。
※ 編輯: pinpo (36.233.115.228), 03/21/2019 19:09:29
→ littlewren: 第一次聽到佛地魔條款XD 覺得你蠻熟鍊的,支持你參選 03/21 19:42
→ littlewren: ! 03/21 19:42
推 bartwang: P大,選吧,一定投你 03/21 19:53
推 lostFei: 原波的說明是對的,尤其犯罪跟違法是不同概念沒錯 03/21 21:41
→ sandpool: 如果板規無法處理 應該也是可以把他的事蹟懶人包置底 03/21 21:58
→ sandpool: 避免他每次拿到錢就刪文 也可以m文防止他刪 03/21 21:59
→ sandpool: 不過這些的前提都還是要有板主 XD 03/21 22:00
→ sandpool: 記得之前好像也有人發文想參選板主 後來好像也不了了之? 03/21 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