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polulu (佐波露露)
看板rent-exp
標題[合約] 房東原來是大陸人
時間Tue May 10 12:26:48 2016
去年底搬進了逢甲附近的套房
今年二月我的信箱收到了地政局的重要來函
收件人不是房東的名字
那時就覺得怪怪的
前幾天房東打來跟我說
希望我的房間可以換到隔壁間
因為這間套房其實持有人不是她
是一個大陸的投資客
她只是當人頭
但是政府規定大陸人在台買房不能出租的樣子
前陣子有派人來查發現還是有出租情況
說再租就要罰錢了
所以他希望我等到六月底
隔壁學生畢業我可以換去她那間
聽到這樣的事情有點傻眼
想請問各位版友
這樣那紙合約還有效力嗎?
那整排套房通風不是很好 很容易發霉
本來就有想要換的意思了
如今發生這種事
如果我想要提早解約 (還有半年)
是否該支付違約金?
感謝
正在想要怎麼跟房東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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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yunhos: 如果合約裡簽的住所是原址 那要不要搬到另處是你決定阿 如 05/10 13:35
→ yunhos: 果你不想就說你不願意 要解約 押金拿回 可以跟房東說 05/10 13:35
推 keepaflash: 你可以拒絕搬走 解約通常可以拿回押金 先談 05/12 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