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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搬進了逢甲附近的套房 今年二月我的信箱收到了地政局的重要來函 收件人不是房東的名字 那時就覺得怪怪的 前幾天房東打來跟我說 希望我的房間可以換到隔壁間 因為這間套房其實持有人不是她 是一個大陸的投資客 她只是當人頭 但是政府規定大陸人在台買房不能出租的樣子 前陣子有派人來查發現還是有出租情況 說再租就要罰錢了 所以他希望我等到六月底 隔壁學生畢業我可以換去她那間 聽到這樣的事情有點傻眼 想請問各位版友 這樣那紙合約還有效力嗎? 那整排套房通風不是很好 很容易發霉 本來就有想要換的意思了 如今發生這種事 如果我想要提早解約 (還有半年) 是否該支付違約金? 感謝 正在想要怎麼跟房東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6.7.9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462854411.A.9C8.html
yunhos: 如果合約裡簽的住所是原址 那要不要搬到另處是你決定阿 如 05/10 13:35
yunhos: 果你不想就說你不願意 要解約 押金拿回 可以跟房東說 05/10 13:35
keepaflash: 你可以拒絕搬走 解約通常可以拿回押金 先談 05/12 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