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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事情是這樣的,目前租屋處已住了半年的期間,簽約是一年及兩個月押金,但房 東近期突然要求我必需補上保證人簽名及身分證(當初簽約時沒有要求,且房東跟我都簽 了合約),因為之前跟房東有些不愉快(突然帶人闖進來看屋,漏水不修…之類的),想請 問說若合約已經簽了之後就算沒有保證人應該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吧?對於房東的要求我 可以不用理他嗎?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5.66.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476682170.A.BCE.html
windsson: 可以不用理他~但是約滿大概也不用續約~ 10/17 13:40
windsson: 如果本來就打算合約到期搬走~那就不用管他 10/17 13:41
windsson: 但是小心退押金點交屋況的時候~被挑毛病扣錢 10/17 13:41
mimily0504: 要求補這個通常是不信任房客, EX:有拖延租金 , 10/17 21:26
mimily0504: 漏水不修, 要求補保證人幹嘛....? 10/17 21:26
fashionjack: 保證人欄有眉角的,跟他說舊約滿後新約再簽。 10/18 09:11
fashionjack: 約滿前趕緊找房子。 10/18 09:12
porschegt4: 不知原po幾歲,如未滿18歲,所簽的約是無效的,需要保 10/18 11:39
porschegt4: 證人或代理人或監戶人等等才可,如滿18,那就拒絕房東 10/18 11:39
porschegt4: 這無理的要求吧,免的碰到了許xx 10/18 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