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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租了一間套房 位在公車行駛路線上 睡覺時發現只要公車經過或者重車經過 房間就會受到震動而晃動 清晨六點多就有被震醒 像這種情況是否符合民法第424條 "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 而得以提前解約並可無償拿回押金? 板上有高人可以解惑嗎?謝謝! 參考資料: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10205/33161439/ http://www2.tmm.org.tw/pub/rent_041.htm 註: 民法 第 424 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 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 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490287149.A.8EE.html ※ 編輯: wljt86 (111.248.207.126), 03/24/2017 00:40:54
philophiloQQ: 持續蒐證。參見新北地院民事97小上73號判決 03/24 03:37
Mama920: 推 03/25 00:12
wljt86: 謝謝 03/25 03:20
som1001: 你要舉證 持續蒐證外要有醫療證明 03/25 08:55
flyaway1030: 四樓正解 03/25 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