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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ddyliu1 (eddyliu)》之銘言: : 各位好 : 我的情況如下, : 目前和四個朋友租屋在台北市的某處五六樓,五樓是一般住家六樓是頂加違建的,但是水 : 泥牆的不是鐵皮屋,這邊的房子都這樣。一個月房租30000元,一個人6000,當初簽約時 : 房東是買那種現成的租約,且我們五個房客都到齊,同時在契約上簽名和蓋章,不論是承 : 租人還是甚麼欄位,只要是要簽名的地方都是五個人都簽,房東也留下我們五個的身分證 : 影本及電話。 : 現在因為我個人的關係,我想退租,但其他室友都還是住的好好的,租約上寫著提早退租 : 要被扣一個月押金,也就是6000,當初是押兩個月。所以我跟房東要回一個月租金,他卻 : 說我們應該同時退租,若我堅持退租,其他四位室友必須分擔我的房租。 : 我的問題是,我認為很不合理,若像房東所說,五個人應一起,那當初是不是只要一個人 : 簽約就好,然後那個人在當二房東租給我們就好,不是嗎?這樣才是由一個人負全責啊, : 五個人分別簽名不就代表每個人都要付自己的責任嗎? : 請各位為小弟指點迷津,感恩。 不爽分享了 給那些酸酸回答就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5.29.16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518448518.A.C76.html
eddyliu1: 懂了謝謝你 02/12 23:37
GOOGLEISGOD: 強 02/13 00:29
※ 編輯: spmark (111.255.242.95), 06/19/2018 20:5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