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rent-exp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adeadway (adeadway)》之銘言: : 想藉這標題問個問題 : 依照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5384號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47次會議通過 : 其中第12項 : 十二、提前終止租約 :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 □得□不得終止租約。 :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 □一個月前□ 個月前通知他方。 : 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 : 應賠償他方 1 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五點之擔保金(押金)中扣抵。 : 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 請問如果雙方約定為:合約期限內提前解約,需支付一個月租金為違約金。 : 那麼這第12項應該要如何勾選? : 因為敘述為「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 : 如果勾選 得終止租約 : 可以解釋成:有依約定期限內提前通知對方,就可以不用付違約金的意思嗎? 這個591上有過一則蠻長的討論 我自己的結論是不要用定型化契約 因為真的有人解讀起來提前一個月講就不用付違約金 生活法律版 法律板也有過幾則討論 定型化契約是[範本]讓人方便拿來用 但是契約只要有應記載和符合不得記載事項即可 如果使用定型化契約但是反而容易引起爭議, 哪幹嘛一字不改的拿去用呢? 然後591的那篇文章的發問. 最後打到主管機關問, 是說違約金並不受到限制, 定兩個月也可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191.1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519911218.A.892.html
spmark: 定兩個月也可以,到時候付一個月就好 XD 03/01 21:46
shiena: 應記載事項沒有記載的時候,是視為記載 03/01 23:23
spmark: 應記載卻沒記載,本來就要遵守啦.... 03/02 01:03
愛刪文就不要在我文章下推文 ※ 編輯: mimily0504 (118.169.14.89), 03/02/2018 16:4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