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pmark: 台灣人啊,對自己和對別人總是兩套標準 03/13 19:36
→ spmark: 尤其仇富的狀況下,會認為當房東違約就該賠、房客就不用 03/13 19:37
→ mimily0504: 契約定了就是一翻兩瞪眼,可是房客有本錢賴皮,房東 03/13 20:30
→ mimily0504: 沒有 03/13 20:30
推 GOOGLEISGOD: 這是反串還是真的問XD,不過真的很有道理 03/13 22:38
→ vivalight: 不用主張,而是目前字面上的意思就是這樣 03/14 00:49
推 osioli: 這樣簽約是簽心酸的嗎 03/14 09:25
推 Hermess: 反正房東有錢有房不遷就我就都是they的錯 03/14 10:44
之前我們家遇到太多房客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要解約的例子
而且房客要般都是找到租屋或是落角處
卻是最後一個告知房東的
每次再談民法租賃篇規定要提早一個週期(月)告知
房客就森七七
我說難道房東可以突然跟你說 請你3天內搬離嗎
反正我有賠你一個月的違約金阿
真的蠻多人都是兩套標準的
→ Workforme: 最近看到都是 你只要一點小錯 我就可以整盤翻掉不算數 03/15 06:39
→ Workforme: 但是我要延長租期三個月 為什麼一定要簽一年?不合理!! 03/15 06:39
這個可能就比較難判斷
通常房客要延長 不管幾個月
只要提前一個月講好 房東都很開心
甚至原本講好續租1年
可是最後只住了8個月
但是只要超過一年且有提早一個月告知
我家都是不會違約金的
但是相對的合約到期房東也有選擇是否續租給房客的權利
一般如果遇到有問題的房客
或是另外有更好的租客
房東的確也會不讓房客續租
※ 編輯: e153128 (27.105.53.228), 03/15/2018 1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