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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OOI (好冷)》之銘言: : 租屋處是套房,屬於隔成多個套房的公寓 : 房東在合約到期前15天 ^^^^^^^^^^ 時間點是重點 : 告知我房屋要收回給親戚住 : (我認為租約到期後為不定契約,所以沒有特別說要簽約,房東也沒有詢問) 民法451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契約到期後、你繼續住、繼續付錢、房東也收下錢並沒表示反對 以上通通滿足才會變成不定期契約 你的狀況是....都還沒到期房東就已經表示反對了 : 但是我主張需在1個月前告知 : 所以房東表示 : 那就告知此事後一個月搬離。 房東退讓給你多住半個月 但這是你們最新的約定 你就只能住到那時候 : 我懷疑房東其實是想要租給別人(租約期間我會反應鄰居問題,但都沒有得到適當解決,可能因此覺得我很麻煩) : 結果證實,確實在搬離且退租完成後,又po租屋網招租。 房東要租給誰並不關你的事 不是你要付錢、房東就得租給你 我猜房東大概不想繼續租給你吧 : 想請問的問題如下: : 1.定型契約到期是可以直接要求房客離開的嗎?還是也會受到至少一個月前告知的限制? 合約到期本來就該搬了,為什麼你覺得你可以繼續住? : 2.房東這樣收回轉租的行為,是否違法?(法律規定除非收回自用,否則不能趕房客?) 沒有違法 而且房東不是轉租,他只是重新出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2.59.25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557022152.A.70C.html
Hermess: 那篇奇文可以共賞一下 05/05 10:59
mimily0504: 以為德日法律被抄進台灣了吧 05/05 13:30
YOOI: 原來如此,謝謝你。 05/05 13:44
YOOI: 原本一直以為,不管是承租人或是房東,有沒有契約,不租了都 05/05 13:44
YOOI: 必須在一個月之前告知。 05/05 13:44
YOOI: 第一點就是基於這樣的想法想確認一下,也才知道原來不定期契 05/05 13:44
YOOI: 約不是到約前一個月內沒有確認就直接轉換。 05/05 13:44
Hermess: 現在很多手機通訊協議有到期自動續約至通知停止為止。原 05/05 14:01
Hermess: 原po可能誤會了 05/05 14:01
按推文者的要求刪除推文 如果真的有自動續約的條文,房東的確要提早一個月告知,才公平 ※ 編輯: spmark (1.172.59.253), 05/05/2019 19:33:17
dormice: 奇文 05/11 01:13
請問這句推文是什麼意思,可以解釋清楚一點嗎? 看了覺得很不舒服 ※ 編輯: spmark (36.237.14.160), 05/16/2019 01: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