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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OOI (好冷)》之銘言: : 租屋處是套房,屬於隔成多個套房的公寓 : 房東在合約到期前15天 : 告知我房屋要收回給親戚住 : (我認為租約到期後為不定契約,所以沒有特別說要簽約,房東也沒有詢問) : 但是我主張需在1個月前告知 : 所以房東表示 : 那就告知此事後一個月搬離。 : 我懷疑房東其實是想要租給別人(租約期間我會反應鄰居問題,但都沒有得到適當解決,可能因此覺得我很麻煩) : 結果證實,確實在搬離且退租完成後,又po租屋網招租。 : 想請問的問題如下: : 1.定型契約到期是可以直接要求房客離開的嗎?還是也會受到至少一個月前告知的限制? ^^^^ : 2.房東這樣收回轉租的行為,是否違法?(法律規定除非收回自用,否則不能趕房客?) ^^^^^^^^^^^^^^^^^^^^^^^^^^^^^^^^^^^^^^^^^^^^^^^^^^^^^^^^^^^^^^^^^^^^^^^^ 你誤解很大是不是把定期契約和定型契約搞混了? 定期契約 有寫 起 訖日期 所以不用通知你 你的法律大概去頭去尾只看一半 問題2的適用對象明明是不定期契約 為什麼要拿來定期契約用呢? 如果你會看法律條文 那不要光看對自己有利的部分, 不利的就無視 兩個問題根本都沒有法律條文可以支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19.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557033812.A.EF8.html
YOOI: 我應該是要說定期契約才對 05/05 14:19
YOOI: 因為怕看了看不到重點 05/05 14:19
YOOI: 主要都是去找相關案例拼湊 05/05 14:19
YOOI: 之後再多多注意~ 05/05 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