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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存證於精華區後刪除 原po不另作處分 此次案例發現板規有疏漏之處 對於真實姓名以及電話 是無論何種方式皆不得公布 於站規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也有明確記載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 相關板規也將於近日內修改 將此兩點特別註明 對於該如何修改更好亦可站內信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19.2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558543400.A.882.html
Hermess: 辛苦版主了 05/23 01:59
spmark: 好棒棒,文章砍掉就不用罰了,哪邊有違反板規了? 05/23 02:39
spmark: 打錯,哪邊沒違反板規了,很明顯洩漏個資(聯絡方法)阿 05/23 02:40
spmark: 以任何明示暗喻方式公佈他人個資者,水桶半年 <- 沒違反? 05/23 02:41
spmark: 可以解釋一下公布電話如何沒違反板規嗎? 05/23 02:42
rotalume: 處理規則上寫的是"非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原po在文 05/23 09:20
rotalume: 章一開始就註明是自591取得,是無需註冊登入就可取得的 05/23 09:20
rotalume: 資訊。再者,如果你同意放精華區這篇文章形同你認可其 05/23 09:20
rotalume: 內容而公開資訊有何不同? 05/23 09:20
rotalume: 既然這是有爭議的事就應該公開討論,不然之前你在站內信 05/23 09:22
rotalume: 講的又跟實際執行的不同,而且還先斬後奏這要大家如何信 05/23 09:22
rotalume: 服? 05/23 09:22
spmark: 網路上查得到的個資,就不算個資嗎?個資的定義好奇怪 XD 05/23 09:33
spmark: 這樣可以不處理,好棒 05/23 09:33
Hermess: rotalume那講法是不對的。我在網路上也可以找到很多家長 05/23 09:40
Hermess: 會等的名單跟姓名及聯絡電話。但是我任意轉發公佈一樣是 05/23 09:40
Hermess: 違法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05/23 09:40
spmark: 自己訂的板規,自己不執行,嗯嗯嗯嗯嗯嗯嗯嗯嗯 05/23 09:44
spmark: 個資法的問題我沒興趣,有興趣可以打電話問陳小姐比較乾脆 05/23 09:45
Hermess: 於看板中公佈他人之個人資料,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 05/23 09:48
Hermess: 則第六條第一款,屬看板違規,並依同法第八條,應由板主 05/23 09:48
Hermess: 認定事實之有無。 05/23 09:48
Hermess: 關於這條認定。有公告了由版主自行認定。所以版主說沒有 05/23 09:50
Hermess: 你去爭也沒用。我是覺得有違反啦。畢竟只是在xx後面直接 05/23 09:50
Hermess: 接數字。最好是這樣能規避。擺明就惡意公佈個資。 05/23 09:50
Hermess: 不過版主這次不罰就開不好的先例。畢竟版主自己也說【是 05/23 09:53
Hermess: 無論何種方式皆不得公布】。可是這次擺明就惡意公佈。那 05/23 09:53
Hermess: 以後大家公佈房東房客都打陳xx小明。這條版規不就形同虛 05/23 09:53
Hermess: 設? 05/23 09:53
spmark: 所以我說以後大家比照處理就好啊,哈 05/23 10:59
spmark: 還是他想怎麼弄,就可以隨時改版規?當版主真方便 05/23 11:00
Hermess: 版主是可以修改版規沒錯啦。我是尊重版主的意見。畢竟難 05/23 19:39
Hermess: 得有人願意管板。 05/23 19:39
spmark: 管? 05/23 19:57
如H君所述 網路能查到資訊 不等於能隨意散佈 板主認為此條有必要近日內修改 基於信賴以及從寬原則 僅刪文處分 對於板規或水桶有疑義可上訴小組長或站內討論 其餘細項恕不一一回覆還請見諒
rotalume: 這樣還要拿來說那就當我沒說過我放棄你們加油 05/23 22:21
個資法適用於自然人與店家案例不同 且是否符合目的範圍外的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是否為合理客觀的評論 板主並非相關科系難以判斷(且不管哪個板的板規都一定是嚴於法條 另外回覆前面推文 放存於精華區並非認可其內容 反之為因其爭議性及為了留存證據而鎖於精華區 我沒記錯我站內信講過可以留相關特徵 但禁止王小日月等方式 在我看來不管碼幾個號碼當能連結唯一對象時都已經等同於公布王小日月這人 ※ 編輯: surimodo (1.163.19.235), 05/23/2019 22:44:37
spmark: 要上訴也沒文章可以上訴了呢,不然站內信討論阿 05/23 23:46
spmark: 他公布個資的時候,本版是有板規存在的 05/23 23:46
spmark: 即使你認為板規不適,也該依自己的規定而作相對應的判決 05/23 23:46
spmark: 不是一句從寬處理,就特赦沒事 05/23 23:47
spmark: 日後更改板規,有人再犯,才依新版規處理才對 05/23 23:47
spmark: 不是相關科系,也該知道遵守"當下規定"的基本常識吧 05/23 23:48
spmark: 怑垠n的是,這板規還是你頒布的 05/23 23:48
surimodo: 關於上訴部分 不用原文 此篇判決文轉載至組務即可 05/24 00:16
surimodo: 且基於站長判例 程序不符也會保障檢舉人權力 05/24 00:17
surimodo: 關於裁量權前面寫了不再贅述 05/24 00:17
mimily0504:轉錄至看板 L_LifeInfo 05/24 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