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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imily0504: 調解是沒強制力的,對方可以不到場,而且台灣的制度 06/19 14:57 : → mimily0504: 是可以每個月都拖欠,不像有些國家拖欠兩次就可解約 06/19 14:57 : → mimily0504: 。房客不會把拖欠當一回事。 06/19 14:57 : → mimily0504: 以後記得了,兩押一租沒法一次給的風險大很多,別租 06/19 14:58 : → mimily0504: 。 06/19 14:58 : 推 spmark: 如果對方是當地人,里長調解就稍微有用 06/19 19:12 : → spmark: 如果是去公所申請調解,就是留個紀錄 06/19 19:13 : → spmark: 以後打官司,利己證據越多越好 06/19 19:13 租約是參考內政部及其他範本自行印的,有一條忘記是哪抄來的 第5條:提前終止租約。 乙方提前終止租約,應賠償甲方壹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 以逕行終止租約,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當期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費用。 1.遲付租金之總額達兩個月之金額,並經甲方通知七日期限,乙方仍不支付。 2.違反第4條規定使用房屋。 3.積欠第3-3條其他費用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相當兩個月之租金,經甲方通知七日期限 ,乙方仍不支付。 乙方違反5-1 拒不七日內繳租,甲方可提前終止租約,那等七月一日之後,事實上已累積 積欠兩個月租金,我直接發存證信函,拿信函申請公所調解解約,人不來最好,其態度賴 定了,調解不成再上簡易庭提訴訟解約反還房屋及所欠之房租違約金。 不到十萬元的糾紛,找簡易庭應該受理處理比地方法院迅速。 這樣程序應該是沒問題吧。 如果他耍招,協商分期繳納,然後繳個意思,繼續欠租拖著,是不是在上簡易庭時要留意 哪些約定,可以逕行解約。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560992429.A.261.html
spmark: 不接受分期阿,最笨的就是在法院接受分期 06/20 11:42
spmark: 要求從他貨款扣錢啊 XD 06/20 11:42
另外想確認件事,爬文說法不一致,今年相關法條也有修正,不清楚最新情況。 1.房客積欠只要達兩個月租金(押金不論)。 2.房客積欠租金超過押金達兩個月(扣押金後再欠兩個月)。 是哪種狀況才符合申請訴訟要求返還欠租跟索回房子的要件? 區公所調解會看前文是只要有拖欠就可以申請,調解不成,用處在於之後訴訟的前置。 合約自己約定5-1有抵觸法律嗎?
mimily0504: 之前是在提告後,會先安排調解,欠租房客要求分期支 06/20 15:47
mimily0504: 付,第一期的支票就跳票,這樣就視為全部到期,這種 06/20 15:47
mimily0504: 調解書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走簡易庭也一樣。 06/20 15:47
mimily0504: 欠租兩個月就可以終止,租賃管理條例優先適用(住宅) 06/20 15:50
mimily0504: ,後面那個是土地法 06/20 15:50
mimily0504: http://bit.ly/2Y03tBr 提訴訟後的調解,就文中的第 06/20 15:57
mimily0504: 三項執行名義。你自己去公所申請的調解就不能當執行 06/20 15:57
mimily0504: 名義。 06/20 15:57
mimily0504: 現在就發存證信說,欠租兩個月,,7/1日(還6/30?)號 06/20 16:07
mimily0504: 終止,只剩6個工作日,星期五寄,下禮拜才會到,慢的 06/20 16:07
mimily0504: 很。 06/20 16:07
租約是每月一日給付當期租金,欠租是六月一日開始,到七月二日才達到欠兩個月。電費 費六月二十一日剛查詢已累積積欠一萬三千多元。我之所以提早來此版詢問是每個月都在 拖欠,這個月回去當面溝通,其態度前面已說明,當下明白趕快走法律程序,解約收回房 子,拿到支付命令討債務。
spmark: 你這是商用的,和最近修改的法條無關吧 06/20 17:06
spmark: 應該是以契約為主 06/20 17:06
出租並沒有公證,也沒有營業登記,他的公司營業登記在永和店面,最近去查,現在改成 他宜蘭戶籍自家。事實上房子還是自用住宅。他用來做啥,只要沒違法,沒在管。 另外有個文字解讀問題,每月一日繳租,那從六月一日開始欠租,到七月二日共欠兩個月 ,那麼七月三日開始寄存證信函催討並且依合約5-1跟租賃條例第十條之二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 提出「提前終止租賃契約」,這時程在法律上符合吧,還是得等到八月二日,在日期計算 上房客達到佔用房子滿兩個月? 從網路查了電費, 108年04月 4,724元 未繳 期限 108/05/13 108年06月 7,029元 未繳 期限 108/07/14 有設定台電網路櫃臺,沒繳就會定期簡訊通知,這個月六日我還重複通知房客,就是不理 會。除了賴租金外,這是準備留下爛攤子神隱的前奏?
starlkj: 先準備走法律途徑吧...希望能少損失一些 06/21 11:08
※ 編輯: k800i (220.136.126.253 臺灣), 06/21/2019 11:59:50
mimily0504: 欠租原則上是能拿多少先拿多少,對方離開比較重要, 06/21 16:32
mimily0504: 只是像這種非受薪階級,要討錢不容易。 06/21 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