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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1.在現租地已經租三年半, 第一次的簽約是自105年3月至107年2月, 107年續簽時,直接在舊合約上註記"今後每次續簽兩年, 其後亦同"字樣加雙方簽名。 2.那時有跟房東問到若要提前解約該怎麼辦,他是說提前一個月告知就好。 (這部分小弟已經知道不能只是口頭承諾) 3.最近因為某些因素必須要搬遷,跟房東提前解約, 已經在六月中時在LINE提出租至七月底, 他也回應"好"。但兩周後房東提出需要扣一個月押金作為空租期補償。 回家檢視一下當初簽訂的合約(書局常見的紅白約),發現: a.簽訂的合約沒勾選得或不得提前解約 b.該條沒規定提前解約是否要付出違約金 如截圖: https://i.imgur.com/YAUaT8I.jpg
合約僅有在關於"承租人遺留物處理"的部分有提到處理費用可由擔保金扣除, 其餘條款均於無提到違約賠償或者是扣除擔保金的部分。 問題: 因此想請問 1.這樣的合約情況我是否有足夠立場提前解約? 2.房東扣除一個月押金作為賠償的主張是否合乎契約及現行法規? 3.我是否能夠因為合約沒規範違約金, 來跟房東協商補償金額或者是他根本不應該扣違約金? 想聽聽各位版友的經驗與建議,希望可以跟房東好聚好散。 下次跟房東簽約時候,會更小心 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6.150.10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562421914.A.116.html ※ 編輯: Godspeed02 (61.216.150.103 臺灣), 07/06/2019 22:06:53
spmark: 這樣的寫法容易被認定為,得提前終止租約 07/07 01:27
spmark: 但是要提前一個月告知 07/07 01:27
spmark: 但提前終止租約是不是有罰則,請翻翻租約其他條文 07/07 01:28
spmark: 如果租約內完全沒有提到罰則,過往經驗是扣一個月做違約金 07/07 01:29
spmark: 但你可以根據第13條的寫法,去爭取不用扣違約金 07/07 01:29
spmark: 畢竟寫得不清不楚,還是要以當時雙方的認知為準才行 07/07 01:30
Godspeed02: 感謝S大的回應,因為租約沒太多規範所以就發文向大家 07/07 08:42
Godspeed02: 請益,那時候簽續約時候想說應該都好說話,所以大家都 07/07 08:43
Godspeed02: 沒規範太多,這次真的學到經驗,事情一碼歸一碼 07/07 0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