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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的店面目前租給餐廳使用,合約總共三年,至明年六月到期。 最近因為後方當作廚房使用的空地,有侵佔的問題,要儘快拆除歸還,本來與房客有討論 其他備案,但昨天房客堅持以沒有原本的廚房使用無法營業為由,只願意租到十月底,房 東違約需要賠償70萬元,包含他當初的頂讓費(他聲稱跟前房客頂了55萬元,詳細金額我 們不清楚)、營業損失以及員工資遣費等等。 合約是一般書局買到的制式合約,簽約時也確實有標明出租的內容包含廚房,因拆除無法 使用是事實我們理虧,提前解約及賠償我們都有誠意處理,但想問問大家房客開出的賠償 金額是否合理? 因為每個月房租僅僅一萬多元,面對房客的獅子大開口,實在有點傻眼。(目前初步協商 對方只願意退讓到62萬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5.209.9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569725036.A.1C4.html
Workforme: 沒有70萬這回事啦 不要被唬了 09/29 11:16
corlachang: 月租一萬多,這小吃店吧。一般通用契約提前解約違約金 09/29 23:38
corlachang: 不是一個月。上法院談吧, 09/29 23:41
sk2sk2sss: 房客開價這麼高不如先花錢找律師詳談都划算 10/01 22:24
pajero: 房客只能要求減少租金而已,他若要搬走不能要求任何賠償。 10/05 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