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imily0504: X 中途解約最好再去做一次公證或認證, 如果都不行(要 10/17 18:44
→ mimily0504: 錢, 房客都要解約了不會管你) 最後點交要求對方簽提前 10/17 18:45
→ mimily0504: 終止契約協議書, 以免國稅局依之前公證書的租期追稅 10/17 18:46
→ mimily0504: 還有, 商業店面不在住宅租賃管理條例的範圍內 10/17 18:47
→ mimily0504: 如果真的提前解約, 加一條公證費由房客全數負擔, 這沒 10/17 18:48
→ mimily0504: 違法. 物件用途是哪種自己要弄清楚 10/17 18:48
推 jrlin3729: 公證是保障租期到期之後對方不搬你可以強制執行。租期 10/23 09:02
→ jrlin3729: 未到,對方繳不出錢又不搬,還是沒個用處 10/23 09:02
這四種除了簡化訴程序,似乎用處有限,作大事哪會在乎強制執行,名下財產早安排好了
,法院給你換債權憑證一張,還得留意時效,記得履新。目前是不知道一些契約約定房客
違反後即中途解約,開始履行返還房屋義務,這些能否寫入強制執行事項?
新北地區好像只有新店庭有公證業務,上去路過人超多,也別想仔細問義工(?)了,之
後找民間公證人好了,現在還在煩之前欠租烙跑的訴訟。
※ 編輯: k800i (220.136.209.92 臺灣), 10/25/2019 10: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