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mark (這就是幸運)
看板rent-exp
標題Re: [合約] 關於押金問題
時間Fri May 28 21:29:29 2021
※ 引述《ttnnee (ttnnee)》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8nDl3DB.jpg
: 之前是簽公版租約
: 日期是到4/15還沒簽新約
第 451 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
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 今天5/28跟房東說6/15要退租
: 房東說要提前一個月說
: 所以要扣半個月的錢
: 請問這樣合理嗎?
: 因為對這部分不了解 向上來問問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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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0 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
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
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
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如果你們的租金是一個月一個月繳的
應該要扣一個月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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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64.2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622208572.A.6C5.html
※ 編輯: spmark (111.242.64.250 臺灣), 05/28/2021 21:31:17
推 ttnnee: 了解了~謝謝解說! 05/29 01:24
噓 falconwind: 亂解釋法條 出租人=房東 承租人=房客 05/31 16:37
→ falconwind: 需要一個月前通知的是房東方好嗎? 05/31 16:37
→ falconwind: 不定期租約房客是比較有利的一方好嗎 05/31 16:38
我亂解釋?
那麻煩你細細解釋來聽
我知道不定期契約是房客比較有利,所以勒?
可以有利到連法條都不用看????????
推 kivenQQ: 超過期限,出租人是房東比較吃虧 05/31 21:17
→ mimily0504: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 05/31 23:27
→ mimily0504: 租金月繳一般就是一個月啊 05/31 23:27
※ 編輯: spmark (218.164.101.161 臺灣), 06/01/2021 01:12:21
→ lg99y99: 這是我查到的,不知道法條有沒有改 07/06 02:55
→ lg99y99: 這樣看來原po應該能來一場說走就走的旅行 07/06 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