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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uin (公主要出征)》之銘言: : 想請教各位,原本看房看到喜歡的想要先付訂金,但是房仲說要再跟房東確認車位問題所 : 以我們就沒付, : 然後車位問題ok後我們要付訂金結果房仲說房東要我們確認樓上有小孩跑跳能不能接受, : 我們同意後要付訂金房東又跟我們要工作證明,身份證影本,之前租屋定期繳租金的證明 : 等等,我們也都附上了, : 結果房仲說房東要時間討論,從禮拜一等到禮拜三,怕最後不租給我們所以我們又去看了 : 別間,然後房仲下午說房東可以租給我們要約簽約,但是我們下午看到其他想租的了,所 : 以決定不租他那間了, : 結果房仲說我們違約了,請問我們沒有付訂金或任何金錢的情況下,這樣如房仲說的是違 : 約要付法律責任嗎? 先聲明我不是法律系,只是根據知道新聞做判斷。 首先想先問問你在和房屋仲介討論的時候是否有用LINE等留下同意簽約的證據呢? 有個新聞做參考 https://house.ettoday.net/news/1720937 新聞中是房東口頭同意租屋但是臨時反悔租給別人,但是口頭合約已經成立。 這個時候房客可以選擇去申請假處分來強迫房東回來談判。 用相同的邏輯來說,如果你已經同意租房子而且留下證據,那麼對方可以選擇告你。 但有個重點,是選擇而不是一定。對方也可能因為怕麻煩而摸摸鼻子想說算了。 但如果你並沒有同意租屋讓合約成立,那麼就沒有違約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161.24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661943352.A.1C2.html
zuin: 我們從頭到尾沒跟房東講到話也沒有房東的聯絡方式,全部都是 08/31 22:06
zuin: 房仲講的,然後你新聞的案例是對房東申請假處分,那對租客是 08/31 22:06
zuin: 罰錢嗎? 08/31 22:06
zuin: 我們一開始就用賴聯絡房仲說要租屋,但是房東遲遲不答應, 08/31 22:07
zuin: 直到我們要租別處了房東才說要簽約,是這樣的>< 08/31 22:07
kevinjl: 口頭約定 當場沒成交 有隔天仍有效嗎? 除非口頭約定時效 09/01 00:42
kevinjl: 不然都是當場決定時效。逛夜市一圈 價格就不一樣了吧! 09/01 00:44
TaylorS: 你們要租別間之前應該先跟房仲說你們沒有要租了 這樣才是 09/02 12:42
TaylorS: 最保險的做法 09/02 12:42
spmark: 樓上正解 09/02 15:12
wendylo: 房仲也沒說可以要租給他們了 09/04 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