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obbyac01: 民法450 01/07 16:13
→ mimily0504: 條件都不能更改,一租20年,要改上法院,要收回除非 01/07 18:12
→ mimily0504: 你確實必須自住該房,只要有其他房產,就不能以自住 01/07 18:12
→ mimily0504: 名義收回 01/07 18:12
→ mimily0504: 光是租十幾二十年不能漲租就很頭疼了,畢竟有就通膨 01/07 18:13
→ mimily0504: 。 01/07 18:13
→ mimily0504: 這應該是抄德國和日本的,但是我記得德國是能漲租的 01/07 18:17
→ mimily0504: ,而且德國只要“遲”交租2次就可解約,台灣遲交租根 01/07 18:17
→ mimily0504: 本不當回事。這些條件差太多,抄法律都抄半套。 01/07 18:17
→ mimily0504: 不定期如果雙方都有終止的權力,還不會很差,但是房 01/07 18:21
→ mimily0504: 東只能用土地法100條的6點理由終止,這就很不公平了 01/07 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