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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之銘言: : 很多人都說不要警告變成不定期契約 : 會很可怕 : 我不懂,除了不能增加房租 不能任意中止租約外 不能增加房租其實就很恐怖了 : 還有什可怕? : 沒繳租金 是不定期契約 也不能趕人嗎? : 違反當初契約規定 例如原契約禁養寵物 : 變成不定期契約後房客養寵物了 也不能管嗎? : 因為我的理解是,不定期契約就是比照原合約 : 但是期限不定。 : 到底是不是我理解錯誤呢? 最可怕的不是不定期契約 而是中華民國那可笑的司法 實務上,民法租賃篇一堆法律都是寫著參考用的 什麼都是以承租方為優先考量 沒繳租金,沒關係,惡法保障你欠租 欠夠久以為終於可以終止合約了 結果惡法再保障你,房東不能把你驅離 惡法強迫房東只能慢慢打官司、曠日廢時,運氣好拿回屋子都不知道過多久了 最可惡的是,調解委員一堆沒有是非的,都想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叫房東吞下去 什麼違反契約內容、不能養寵物的竟然養寵物,這樣想解約? 阿養隻貓而已,不然貓送去別人那,就繼續住啦~~~ 過幾天貓又回來了 法律對房東來說 根本就是個屁 所以我還是比較推崇民間的處理方式 討債這種事情,有專業人士會處理 政府自己當社會宅房東就吃到苦了,法律....ㄎ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85.6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673081985.A.4DD.html ※ 編輯: spmark (111.242.85.67 臺灣), 01/07/2023 17:00:17
soulknight: 同意 01/07 22:56
samhsueh1027: 完全認同,現在的法律根本沒保障房東的權利 01/08 23:18
Qlily: 因為住所是生活必需 對房東來說卻不是 自然就比較偏承租方 01/09 08:28
保障承租方,要用政府資源去保障,不要用房東的口袋 法律不是拿來打擊異己的工具 ※ 編輯: spmark (111.242.85.67 臺灣), 01/09/2023 13:32:05
corlachang: 這是歷史共業,古早的頂樓騎樓地下室,既成道路都是, 01/09 14:25
corlachang: 房屋供居住租賃,各國都是偏袒承租方。 01/09 14:28
政府想要保障承租方沒關係,但是不能用犧牲出租方利益的方式處理 不是各國都亂來就表示那樣是公平正義的
mimily0504: 就算生活必需,水電也是二期沒繳就斷,押金也就2個月 01/09 17:51
mimily0504: ,還在用刑法保護租霸,拖到半年到一年,房東也不用 01/09 17:51
mimily0504: 你保護,有沒有交租,欠租就滾,要釐清到一年半載? 01/09 17:51
mimily0504: 還要繳裁判費,要保護租客,這個無法回收的成本,政 01/09 17:51
mimily0504: 府應該要負責吧 01/09 17:51
Qlily: 那樓上去公證後,想驅離不就不用拖那麼久嗎?這就是政府給 01/09 19:41
Qlily: 房東的平衡啊 但就一堆人不想去公證有什麼辦法 01/09 19:41
不用拖那麼久也是拖 政府為什麼不保障房東 龜速司法的代價要房東背負? 這段時間的租金應該要政府出 不然弄一個專門單位光速處理
mimily0504: “不就不用拖那麼久”,不要向下比較,不那麼久還是 01/09 20:21
mimily0504: 一樣拖 01/09 20:21
mimily0504: https://bit.ly/3XfYL0J 01/09 20:26
mimily0504: 公證不是萬能,公家自己都想要推動修法 01/09 20:27
mimily0504: 以為房東不想曝光,怕被課稅所以不公證,是不正確的 01/09 20:28
mimily0504: 而且租屋是日常所需,不是每個人都會跑公證 01/09 20:28
cynthia12708: 建議招租之前肉搜房客 01/10 23:37
cynthia12708: 免得招到一堆妖魔鬼怪 01/10 23:37
政府想要健全租賃市場 類似聯徵的查詢機制應該要建立 押金不該限制在2個月,上限調整到多少可以討論 但至少要能保障主建物以外的重建 ※ 編輯: spmark (111.242.82.65 臺灣), 01/13/2023 18:21:32
mark0204: 錢是生活必需,對有錢人來說卻不是,所以該偏坦盜賊強盜?! 01/13 19:42
mark0204: "公證"與否根本不該是問題,買賣契約也不一定都有公證啊 01/13 1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