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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簽訂合約至明年六月 房東通知,房屋想收回給家人自住 想詢問依照我們的合約內容第十一條 https://i.imgur.com/N2ULUvj.jpg 在雙方 得 與 不得 並無勾選 但後面有勾選租賃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他方 這樣請問我還可以主張我要住到合約期滿嗎?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1.72.1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705238985.A.99E.html
MOMO0478: 房東違約 會賠你租金1-2個月 看你們協商 01/15 10:09
MOMO0478: 你也可以主張你住到期滿 但房東可能不要 01/15 10:10
blackpig: 這個約提前解約只寫一半,爭議竟有點大了 01/15 13:57
blackpig: 我的解讀是不能逕自以提前一個月的方式解約,須雙方同意 01/15 13:58
blackpig: 即使一個月前先講,仍要透過協商 01/15 13:59
blackpig: 剩下部分就跟MOMO0478講的一樣,你就提搬遷補償 01/15 14:00
blackpig: 他若不同意就住到約滿,你是站得住腳的 01/15 14:01
spmark: 沒有勾,就是用有利於房客的解讀,那就是不得提前解約 02/11 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