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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2度約少女車震口愛「全程自拍」  賠100萬元換緩刑 2026/02/03 中時 郭良傑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203001889-260402?chdtv https://images.chinatimes.com/newsphoto/2026-02-03/1024/20260203001890.jpg
鄭姓軍人在民國113年7月透過網路認識少女小可(化名),2度將小可約出開車載到台南 市區某偏僻停車場,在車上跟小可發生口交及車震作愛,並拿手機全程拍下自己觀賞。小 可和閨蜜討論此事被母親知道,小可母怒而提告。鄭男坦承認罪,獲小可父母同意和解, 分期賠償100萬元,法官依2項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判應執行1年4月,緩刑5年。 檢方起訴指出,鄭姓男子在案發時為現役軍人,他於113年7月間,透過社群軟體 INSTAGRAM(IG)認識未滿18歲的少女小可,2人在網上聊及性話題,一時興起,鄭男遂邀 小可外出發生關係,先後於113年9月間、10月10日下午,他駕駛1部客貨車,搭載小可前 往台南市區一處偏僻停車場,兩人情投意合,在車上由小可為鄭男口交及作愛,在過程中 ,鄭男打開手機全程拍下他和小可的性愛畫面,供自己觀賞。 小可事後和她的一位閨蜜談及與鄭男發生性關係,結果不小心讓小可母親知道,小可母為 之震怒,帶著小可到警局報案。小可向警方證稱她確實與鄭男於停車場在車內發生關係, 閨蜜也證實小可和她聊及此事,警方調閱停車場監視畫面,證實鄭男與小可兩度到停車場 法官認定,鄭男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拍攝少年性影像罪。他明 知小可尚未少年,雖是兩人合意,但他竟在性行為過程中拍攝與小可發生性行為影像,有 害小可身心健全發展,法治觀念不足,行為實屬不該,應予相當之非難。 判決指出,鄭男犯後坦認犯行,且積極與小可及其父母調解成立,承諾分期賠償100萬元 ,取得諒解。經歷此案後,鄭男應會知所警惕,判應執行1年4月,緩刑5年,以啟自新。 ★《EVEA》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 西斯 裁判書 關鍵字: 「2人於網上聊及性話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193.9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770162043.A.2EF.html
alex01: IG也能 02/04 11:57
asdfqwer63: 長得一定很帥 02/04 12:19
cityhunter04: 果然啊!會去當職業軍人的….還自己留證據? 02/04 14:58
crazytbb: 我有兩支槍長短不一樣 沒毛病 02/04 15:36
cobras638: 法治觀念不足,行為實屬不該 02/06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