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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軍人2度約少女車震口愛「全程自拍」
時間Wed Feb 4 07:40:39 2026
軍人2度約少女車震口愛「全程自拍」 賠100萬元換緩刑
2026/02/03 中時 郭良傑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203001889-260402?chdtv
https://images.chinatimes.com/newsphoto/2026-02-03/1024/20260203001890.jpg
鄭姓軍人在民國113年7月透過網路認識少女小可(化名),2度將小可約出開車載到台南
市區某偏僻停車場,
在車上跟小可發生口交及車震作愛,並拿手機全程拍下自己觀賞。小
可和閨蜜討論此事被母親知道,小可母怒而提告。鄭男坦承認罪,獲小可父母同意和解,
分期賠償100萬元,法官依2項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判應執行1年4月,緩刑5年。
檢方起訴指出,
鄭姓男子在案發時為現役軍人,他於113年7月間,透過社群軟體
INSTAGRAM(IG)認識未滿18歲的少女小可,2人在網上聊及性話題,一時興起,鄭男遂邀
小可外出發生關係,先後於113年9月間、10月10日下午,他駕駛1部客貨車,搭載小可前
往台南市區一處偏僻停車場,
兩人情投意合,在車上由小可為鄭男口交及作愛,在過程中
,鄭男打開手機全程拍下他和小可的性愛畫面,供自己觀賞。
小可事後和她的一位閨蜜談及與鄭男發生性關係,結果不小心讓小可母親知道,小可母為
之震怒,帶著小可到警局報案。
小可向警方證稱她確實與鄭男於停車場在車內發生關係,
閨蜜也證實小可和她聊及此事,警方調閱停車場監視畫面,證實鄭男與小可兩度到停車場
。
法官認定,鄭男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拍攝少年性影像罪。他明
知小可尚未少年,
雖是兩人合意,但他竟在性行為過程中拍攝與小可發生性行為影像,有
害小可身心健全發展,法治觀念不足,行為實屬不該,應予相當之非難。
判決指出,鄭男犯後坦認犯行,且積極與小可及其父母調解成立,承諾分期賠償100萬元
,取得諒解。經歷此案後,鄭男應會知所警惕,判應執行1年4月,緩刑5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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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斯 裁判書 關鍵字: 「2人於網上聊及性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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